政府之能包括五权,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对此,孙中山于1906年在东京同盟会庆祝《民报》创刊周年纪念的演讲中,曾说:“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英的宪法所谓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各不相统,这是从六七百年前由渐而生,成了习惯,但界限还没有清楚。后来法国孟德斯鸠将英国制度作为根本,参合自己的理想,成为一家之学。
美国宪法又将孟氏学说作为根本,把那三权界限更分得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美的了。一百二十年以来,虽数次修改,那大体仍然是未变的。但是这百余年间,美国文明日日进步,土地财产也是增加不已,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是不适用的了。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4]这里的五权,除前述的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司法权)之外,他将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考试权与监察权加进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五权分立理论,目的是创建一个万能的政府:“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人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5]
对此,孙中山还专门设计了如下一个图来加以说明:
孙中山还解释说:“就这个图看,在上面的政权,就是人民权,在下面的治权,就是政府权。人民要怎么样管理政府,就是实行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政府要怎么样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实行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6]
二、地方自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