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孙中山的行政法律观
卞修全
【摘要】 孙中山的行政法律观在中国行政法文化发展史上具有十分积极的历史意义,主要内容包括民政关系论、地方自治论与依法行政论。其民政关系论主张实行权能分治,以权制能,处理好民政关系,实行真正的民权;地方自治论主张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实行地方自治,以建立真正的民国;主张国家事务应该依法而行,政府行为也必须有法律的统一规范,官吏行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
【关键词】孙中山;行政法律观
【全文】
孙中山(1866-1925年),名文,字德明,号逸仙,广东香山(今中山)人,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杰出代表与领袖,他的行政法律观在中国行政法文化发展史上具有十分积极的历史意义,但时至今日,学界对他的行政法律观的研究要么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么以制度代替思想本身,要么观点多有偏颇,都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一问题。本文不揣浅陋,拟从民政关系论、地方自治论和依法行政论等几个方面对孙中山的行政法律观进行重新探讨,以期更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一问题,敬请学界师友批评指正。
一、民政关系论
孙中山认为,代议制政体下,“政府过于专横,人民没有办法来管理。不管人民是怎么样攻击,怎么样颂扬,政府总是不理,总是不能发生效力”。[1]这就是政府滥用权力的表现。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他主张实行权能分治,以权制能,处理好民政关系,实行真正的民权。为此,他对“政治”的含义进行了这样的解释:“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2]在这里,他将政治权力划分为权和能:权也就是他说的政权,在民众手里,也称为民权;而能也就是他说的治权,则在政府手中,也可称为政府权。孙中山认为,把国家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分别交给人民和政府,将权与能分开,就可以使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滥用权力。
人民之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与复决权,其中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指选举和罢免政府官吏的权力,创制权和复决权是指创制和否决法律的权力:“人民有了这四个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能够实行这四个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从前没有充分民权的时候,人民选举了官吏、议员之后便不能够再问,这种民权,是间接民权。间接民权就是代议政体,用代议士去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去管理政府。要人民能够直接管理政府,便要人民能够实行这四个民权。人民能够实行四个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全民政治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用四万万人来做皇帝。四万万人要怎么样才可以做皇帝呢?就是要有这四个民权来管理国家的大事。所以这四个民权,就是四个放水制,或者是四个接电钮。我们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来水;有了接电钮,便可以直接管理电灯;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这四个民权,又叫做政权,就是管理政府的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