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在借鉴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审判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时,应遵守以下一些基本规则:1、起诉方式上应灵活多变。对原告而言,既可以书面起诉,也可以口头起诉;对被告而言,既可以书面答辩,也可以口头答辩,但不论是口头起诉还是口头答辩,审判人员均应将相应内容记入笔录,并交当事人核对。2、立案及受理程序简化。审判人员收到诉状或记录口头起诉内容后,应立即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立即立案,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笔录的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原告口头起诉笔录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审判人员收到答辩状或答辩笔录后,应在3日内送达原告。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3、通知、传唤方式简便。不论送达诉讼文书还是开庭审理,均可以采用捎口信、打电话、发邮件等多种形式传唤、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开庭审理时,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已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而拒不到庭时,对原告而言,如无正当理由,即视为撤诉,不受行政诉讼法48条需经两次合法传唤的限制;对被告而言,如无正当理由,可以缺席判决;对诉讼参与人而言,不影响法庭审理。4、庭审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同时到庭,即可开庭审理,而不受开庭前三日传唤及通知的限制。委托有代理人的,代理人可以不出庭,但需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庭审中,由被告行政机关宣读、出示主要证据,然后听取原告意见。经审判人员准许,双方可以进行辩论。在听取双方最后意见后,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3日内送达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而作定期宣判的,应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5、协调优先原则。将行政协调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建议被告主动纠正,如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积极补偿,争取原告谅解后,以撤诉方式结案;对原告请求明显不成立的,应通过释疑答惑,劝说原告主动撤诉。6、审理期限缩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判决,不得延长。如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在期满前七日内办理“简转普”手续,已经过的期限计入普通程序的审限。7、裁判文书简化。裁判文书内容只需记载双方争议焦点、诉讼请求及判决结果,无需叙述查明事实及理由。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