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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



  综上,在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审判人员短缺的情况下,借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简单的行政案件,通过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予以处理,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其现实意义。

  
  三、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审理规则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借鉴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案情简单。具体可参考以下因素:1、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如案件性质本身简单、明了,法律关系清楚,易于界定,即可适用简易程序;如案件性质本身疑难,法律关系复杂,难于准确定性时,则适用普通程序。2、根据争议和影响大小确定。如案件影响小,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如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加之,案件本身争议也较大时,则适用普通程序。3、根据在案证据确定。如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较少,证明的主要案件事实大体一致,仅涉及法律适用时,可适用简易程序;如涉案证据多,双方证据证明的主要案件事实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相互抵销,案件不仅涉及事实认定,还涉及证据采信时,则适用普通程序。4、依据涉案标的额大小确定。如处罚类、裁决类、给付类案件中,涉及公民数额在1000元以下、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数额在10000元以下时可适用简易程序。5、根据当事人合意确定。为及时化解纠纷,稳定法律关系,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时,只要双方的合意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在确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时应考虑案件性质、金额大小、难易程度,具体可作如下划分:1、对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等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因警告等属于轻微的行政处罚措施,对相对人人身权的侵害程度较小,因此,应将此类案件列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涉案标的额小的行政案件。如对公民处罚款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1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或与上述数额相当的行政征收类案件、行政给付类案件;3、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类案件;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颁发许可证、执照及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5、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或司法确认为违法后,相对人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数额在10000元以下的行政赔偿类案件;7、当事人达成适用简易程序的合意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案件;8、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的案件;9、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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