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经验的积累、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为设置简易程序提供了实践经验和业务保障
行政案件相对于民事案件而言,案件事实相对清楚,易于认定,难度在于行政案件的处理大都涉及到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如何正确把握政策精神,这是行政审判的最大障碍,也是我们需要攻坚的堡垒。但
行政诉讼法颁布20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已覆盖绝大部分行政领域,长达20年的行政审判工作已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从2001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
法官法,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的准入标准,确立了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使法官职业开始向专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加之近年来大力倡导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司法改革,更加提升了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荣耀感。法律修改及司法改革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提供了法律保障。据调查,笔者所在地区六个基层法院共配备专职、兼职行政审判人员20人,其中审判长8人,独任审判员8人,书记员4人,学历均为大学学历以上,专业均为法律本科。与20年前的行政审判人员相比,不论文化程度、学历水平还是专业知识、理论功底,均有天壤之别。对于简单的行政案件,熟练驾驭庭审,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已不成问题,完全能够独立承担简易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也在不断简化。
(三)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设置简易程序提供了改革的动力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诉讼程序相对于诉讼目的更加科学与合理,更加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将推进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进程,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确定为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的内容之一。2009年4月3日,王胜俊院长在
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周年座谈会上强调,支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支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对那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且诉讼金额小的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也是司法职权配置得以优化的体现。因此,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将催生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