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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

  
  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能够有效而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既有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也有案情清楚、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对这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既能保证案件质量,又能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同时,可以节约人力资源,让审判人员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从而使人民法院的职权配置得以优化。尤其是在目前司法投入不足,司法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权的运行机制,将难易不同的案件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使现有审判资源发挥更高的效能,不仅显得紧迫,而且十分必要,其有效方式就是在行政诉讼中增设简易程序。

  
  (二)有利于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尖税突出。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加之,受法律传统、历史背景、地理环境的影响,历来,“民”对“官”是敬畏有加,素有“民”不与“官”斗之说。因此,“民”不愿也不敢告“官”,“官”不想也更不愿被“告”,虽然行政诉讼法先于民事诉讼法颁布,但涉及“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数量与民事案件数量却相去甚远。随着权利意识、秩序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复苏和觉醒,公民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保护的愿望和期盼越来越强烈。近年来,大量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资源探采、交通运营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不断涌入人民法院。据统计,198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仅9934件,到2008年时则达到了108398件,相当于1989年的10.9倍。与此相反,行政审判人员的数量却未同步增长。主要原因在于,法院编制严格受限,地方政府财力薄弱。不少法院不仅核定编制无法满足和实现,就连在职在岗人员也因工作太累、风险太大、待遇太低而另谋出路,如辞职经商或调到其他单位或通过司法考试后做律师,因此,法官尤其是西部法官流失现象相当严重。一方面是地区人口不断增加,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却是审判人员数量的不断减少,目前,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现实情况下,要让基层法院保证一个合议庭,中级法院保证两个以上合议庭,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及程序设计进行改革和完善,目前,最切实有效的办法就是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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