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读《行业组织的行政法研究》后有感

  
  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是政府而不是行业组织去“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监督和协调”?这些活儿要是都让政府代劳了,那还要行业组织干什么呢(恐怕只能是去——净装孙子)?如果根本就不需要政府插手的话,那还要什么所谓的“参与行政”呢?

  
  请大家想一想:如果自家所在的小区治安较差,经常丢失物品。我们是想办法加强保卫呢(改善现有的行政体制)?还是各家轮流去执勤呢(自己亲自去充当保安,直接参与行政体制嘛。那才是主人翁呢。)?试问:哪一种方案更可行、更合理呢?大家(最最普通的社会公众)不觉得:有的时候所谓的专家学者的方案很可怕,甚至很可怜吗?

  
  如果说部分国民还有积极参政的意识、意愿的话,那也仅能理解为是对立法、决策(动动脑兼动动嘴)这一层面的参与,至于执行(也就是跑断腿儿)这种苦差事(还是义务劳动),除非是能够“混进”公务员队伍去吃皇粮(那也就从参与转化为参加了),恐怕是没有谁会感兴趣的。

  
  如果我们还能够听到单独的、孤立的利益表达或诉求,那一定是没有被现有的代议制体制中的任何一个议会党团的利益需求所包纳的。既得利益者们其实总是处于“分田分地真忙”的状态,可是这一切是那么悄无声息的进行着,外人丝毫不能察觉。一旦听到大张旗鼓据理力争的动静,那一定是体制外的刁民的喧闹。

  
  作为委托代理人,行业组织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之中去的,这是最基本的法学常识。

  
  支持起诉,并不成其为一种制度,仅仅是一种现实中的具体做法而已。而且可以不拘一格、花样翻新。诉讼法完全没有必要予以确认、规范。

  
  该文所谓的民众诉讼:“即原告自身权益并未受行政行为侵害或影响,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其实已经不是诉讼了,只能算是一种举报受理体制。而且受理机关也不应该是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院。无利害便无诉讼,万古不易(刑事公诉也不例外)。社会再进步,也是:两点之间直线最短。不能透彻理解诉讼的本质,才会花样翻新不着边际。

  
  公共利益,显然不属于某个特定的组织或个人,无权占有并主张公共利益的组织或个人怎么可能通过诉讼去捍卫公共利益呢?怎么可能承受诉讼的结果呢?至于他人利益,自不待言。

  
  至于监督行政机关,就更不是行政诉讼原告乃至整个行政诉讼体制的历史使命了。诉讼,是由中立的裁判者就提交的法律纠纷做出裁判的过程。谁监督谁?我怎么看,也看不出来呢?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