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说清楚“所有的行政都一定是组织内部的而不可能是组织外部的”这一观点,试举一例:司法部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简称律协)。律协显然只能管理律协内部的事务,对外部事务则没有任何管辖权。而司法部呢?除了肯定可以管理司法部内部的事务之外,更多的人首先想到的是:当然是管理司法部之外的法律授权的外部事务。且慢。不错,司法部的确是可以管理外部事务,但是还要看以什么作为判断内外的标准。司法部是中国中央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司法部的行为实际上、本质上是中国政府的行为(行为依据也是中国的法律),是中国政府对国内事务的管理行为,何外之有呢?以此类推,所有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管理,不过就是全国或某一级地方政府的内部管理而已。
所有的非国办的社会团体(可直呼“民间社会团体”或“民办社会团体”,内涵清晰、明确。下文将以此来替代含混不清的“社会中介组织”),其实都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都是需要我们细心研讨的对象。
此外,事业单位、企业,还有各种国家机关自身(也包括国办社会团体),都客观存在着司空见惯的内部行政管理,至今还都是——法治处女地。行政管理的确需要广义理解,但所有这些行政管理都与公法意义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泾渭分明,切切不可搅成一锅粥。铺天盖地的非国家的社会行政管理,是该走上法律规制的道路了。但那一定是一条——新路。
行业组织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营利社会团体。”(该文作者转引自:谢晓尧:《论加快我国的行业组织立法》,载于《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这其中将行业二字丢到了九霄云外,实在是不着边际、不得要领。如此引用,只增笑料而。愚以为,行业组织是指:某一行业从业者为了维护本行业及自身利益而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
行业与职业,有时的确纠缠不清。例如:有教师协会,而无教育协会。有纺织协会,而无纺织女工(也包括纺织老板)协会。
行业组织绝不是政府的传声筒或通讯员,也不必然扮演沟通政府与组织成员的角色,组织成员通常是直面政府的。切切不可把行业组织视为政府的“文明棍儿”或“胖翻译”。
行业组织怎么可能“代表政府对组织成员进行公共管理”呢?如此代表(其实就是代理),法理依据何在?法条依据何在?但愿不是想当然的产物。即使是“协助政府对组织成员进行公共管理”,也是应说清楚协助的理由的,为什么协助?可不可以不协助?协助是权利,还是义务?是道义义务,还是法律义务?等等,如此至关重要的前置问题,在该文作者心中根本就忽略不计了。“行业组织代表或协助政府对组织成员进行公共管理”,这一决定该文所有后续立论成败的核心问题,居然就——不证自明了。我瞠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