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行政指导法治化问题研究》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莫于川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在我们的身边,领导批条子、打电话、传口信,甚至使眼色,就可以使下级或外部相对人心领神会、遵旨照办。谁说我们的长官在发号施令的时候总是板着面孔、态度生硬的,在很多时候都是和风细雨、春风拂面的。
行政指导的本质,那是外来的洋玩意儿,可是行政指导的外衣,我们古已有之。不就是和颜悦色吗?不就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吗?不就是作思想政治工作吗?(目的都是使其就范)我们不仅会,而且还是专家老手儿。恰如:在审讯犯人的时候,一种思路是以情动之、以利惑之;另一种做法是上老虎凳、灌辣椒水儿。可能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请君想一想:哪一只猫还不会玩弄老鼠呀。是干脆一点儿,还是拖泥带水,还不是全凭猫大人的兴致吗?猫鼠之间的态势、关系不改,无论猫的手法如何,老鼠的命运早就可想而知了。
恐怕只有天知道,中国的行政立法对西方的委任立法是学习借鉴的关系(按照不限于该文作者的众多学者的表述,确系雷同),还是绝对的巧合。由政府制定规则,在中国可是由来已久。而委任立法在西方却只有很短的历史。第一种可能应予排除。如果是纯属巧合的话,那就实在不应该在证明行政立法正当性的时候总是把人家委任立法挂在嘴边。
地方立法,是地方自治的产物。地方政府执行由地方议会制定的规则,自然是标准的、无懈可击的依“法”行政。
如果行政指导居然可以弥补立法之不足的话,那么领导讲话就完全可以成为我们国民行动的指南。看来,有人会认为:人治加法治比单独的法治要更好,毕竟是双管齐下吗。
令人怀疑的是:行政指导的实施者们是否听说过所谓的“自然法”、“制定法”、“习惯法”这样高深的专业名词?也许他们都是心有灵犀,不需那些中看不中用的知识灌输和学历文凭,就可以在行政指导过程中不由自主的遵循“自然法”和“习惯法”。可怕就怕,他们的行为更具想象力和创造力,连“自然法”和“习惯法”的依据也不需要了。甩开膀子干革命,那该多爽呀,那该多有成就感呢!
为了证明行政指导于法有据,该文作者不辞劳苦,使用现代化的电脑技术(WORD文档中的查找功能),以“指导”二字为查找对象,查阅了大量现行有效的各层次规范性文件,终于功夫不负苦心人,居然颇有收获(该文还随意列举了若干)。不错,在许多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中都出现了“指导”二字,但是此指导非彼指导:1、任何一处“指导”均未使用“行政指导”字样;2、可以肯定的是,所有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本人在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之时一定不知道何谓行政指导。巧合,再次发生了。该文作者倒因为果,非要拿历史上的“指导”来印证现在的“行政指导”,无异于缘木求鱼,只能是枉费心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