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这两个案件的判决有些勉强,即使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政府参与了某些私人行为者的工作,但法院还是不太愿意涉足业余体育组织的内部事务,或者从
宪法的角度对其私行为进行审查。不管怎样,法院不会通过允许提起
宪法诉讼来涉足业余体育运动管理领域,这种做法得到了进一步巩固,也为政府进一步干预业余体育领域打开了大门。
2.2 学校体育运动组织的地位
联邦最高法院对私人行为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政府行为的认定不断变化。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法院对政府行为的要求颇为自由宽松,几乎在任何情形下,法院都能够或很轻易地认定构成政府行为。然而,在七十年代及八十年代,法院大大改变其认定方式,认定要求也更加严格,所以认定政府行为的难度增加了。下面两个有关学校体育组织的案例,能够很好的说明七八十年代法院保守的态度。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诉塔卡尼亚(Tarkanian)案。[④]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是一个非盈利的、成员自愿加入的民间团体,目的是将大学校际间的体育运动纳入高等教育体系,使接受教育成为学生运动员的头等大事。在1982年前,大多数联邦法院的判决认为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是一个政府机构,其主要根据是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管理行动是政府行为,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在该判决之后,联邦法院采取的是截然相反的态度。[5](1129)本案判决也正是在这种变革的情况下作出的,而其中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地位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简称UNLV)是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成员。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调查发现,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存在多项违反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规则的行为,其中一些是由该大学的篮球首席教练塔卡尼亚作出的。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要求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解聘塔卡尼亚,或者选择接受更严厉的制裁。塔卡尼亚辩称,通过迫使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将其停职处理,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和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的行为构成联合行动,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另外,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自己享有的正当程序权被剥夺,因此提起诉讼。内华达州初审法院与高等法院均判决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行为属于政府行为。然而,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优势判决认为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行为并不属于政府行为,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处罚并没有侵犯其所享有的
宪法权利。法院认为,从形式上来看,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并未行使政府权力,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的决策过程受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影响微不足道,并不足以使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披上政府行为的外衣。另外,由于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拒绝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要求的调查行动,并且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可以选择留用该教练而接受更大的制裁,或者干脆退出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所以,并没有足够的“联合行动“来证明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行为是政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