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美国奥委会的地位
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并没有负责体育管理的政府机构或部门,这是因为体育管理并不属于传统的政府职责。尽管体育管理并非政府架构的正式组成部分,但是对于美国政府来讲,业余体育运动的重要性确实与日俱增。[4](94) 美国奥委会的创立源于1975年成立的一个总统委员会,研究美国如何在奥运赛事中更加具有竞争力。在该委员会的努力下,美国《业余
体育法》将美国奥委会界定为联邦特许的法人团体,并赋予其协调及管理美国奥林匹克运动的专有权力。后来,为应对管理失误及违反伦理的指控,国会尤其是参议院开始关注美国奥委会的改革,并为美国奥委会重组提供具体的建议。因此,尽管美国奥委会在很多方面以私人行为者的方式运作,但是受到联邦政府的影响很大。尽管如此,法院却认为美国奥委会并非政府行为者,下面的两个案例可以予以说明。
这方面最著名的一个案例是德弗朗茨(DeFrantz)诉美国奥委会案。[②]在美国国会及美国奥委会宣布不参加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后,德弗朗茨针对美国奥委会提起诉讼。证据表明,时任卡特总统及政府竭力抵制莫斯科奥运会,以作为对苏联入侵阿富汗的制裁。总统声明,只要苏联军队仍在阿富汗境内,他便不会派代表团参加奥运会。此外,众议院及参议院还通过一项反对美国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决议。总统卡特也指出美国将不会派团参加奥运会。最后,总统致函奥委会,称其将采取一切必要实施其决定,不派代表团参加奥运会。所以,美国奥委会投票同意不派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并不足为怪。
大量证据表明,联邦政府尤其是总统卡特做出了不派团参加奥运会的决定。法院认为,总 统及联邦政府仅仅说服了美国奥委会,但对美国奥委会并没有足够的控制力以表明政府行为的存在。然而,相对来讲,法院对“是否存在足够的密切联系”的分析较少,而过多地关注美国奥委会行为在实施之前是否必须经联邦政府同意。法院指出,在联邦政府及美国奥委会之间并不存在“共生关系”,因为美国奥委会并不接受联邦政府的资金支持。如果说总统及政府对美国奥委会联合抵制莫斯科奥运会的影响足以认定存在政府行为的话,将会将法院引入到大量的非司法领域,也即,在决定来自总统的、行政的或政治方面的压力是否足以达到对某私人行为者的充分控制而引发联邦管辖权时,法院的地位将会不堪一击。
另外一个对美国奥委会的私行为性质进行分析的判决是洛杉矶艺术和运动协会(SFAA)诉美国奥委会案,[③]法院裁定美国奥委会不是政府机构。洛杉矶艺术和运动协会试图举办“同性恋运动会”,美国奥委会起诉,禁止其使用“奥林匹克”一词。洛杉矶艺术和运动协会辩称,美国奥委会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利违反了第五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法院认为,洛杉矶艺术和运动协会不能证明美国奥委会行为是政府行为。法院判决指出,对某一私人行为者实行广泛的管理行为并不能将被管理实体的行为转化为政府行为;美国奥委会接受政府的资金支持也不能改变这种决定,政府可以资助私人行为者,却不能要求其对后者的私行为承担
宪法上的义务;尽管美国奥委会的行为是为了“国家利益”,但这并不足以使其行为成为政府行为,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在美国奥委会拒绝洛杉矶艺术和运动协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中政府起了“胁迫或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