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中的政府行为研究

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中的政府行为研究


The Research about the State Action Doctrine in the American Amateur Sports


黄世席;宋韦韦


【摘要】美国政府行为理论的基础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个人自由,即政府行为应遵循正当程序。然而,这一理论在业余体育运动领域却形成灰色地带。针对业余体育管理机构尤其是美国奥委会、美国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行为是否属于政府行为,美国法院根据不同的认定标准做出了若干判决,但几乎都是否定。美国业余体育组织的私人行为者的地位可以提高其管理业余体育运动的自由度,同时也可以保护政府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来发展业余体育运动和避免合宪审查。
【关键词】政府行为理论;业余体育运动;正当程序
【全文】
  
  政府行为(State Action)理应是美国行政法加以考量的范畴,但是在业余体育运动领域,由于不同体育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对与体育组织有关的争议作出裁决时,法院就需要对有关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其行为进行解释,尤其是从“政府行为”的角度来对体育组织进行分析,以此确定能否得到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权的保护。美国行政法规定的“政府行为”理论也在有关业余体育运动的判决中有所体现,有关法院也做出了一些有见地的判决。研究分析与美国政府行为有关的体育运动判决,对于研究我国体育组织的行为和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

  
  1. 美国的政府行为理论概述

  
  美国宪法第5及第14修正案规定:未经法律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被剥夺。最高法院裁定,该禁令仅仅适用于政府作出的行为,也即“政府行为”。 实际上,第14修正案的重要结果之一是授权联邦法院去控制各州政府(包括其立法机关),以撤销其违反“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的法律或决定。[1](318)但是,作为政府行为理论主要内容的正当程序条款最初来源于最高法院在1883年就1875年民权诸案所做的判决,明确指出私人行业拒绝为黑人提供保护并不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因为该条禁止的是特定的政府行为。这样,最高法院就在私行为与政府行为之间划定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并在一系列判例基础上搭建起了政府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

  
  由此可见,美国法中的政府行为理论即正当程序及平等保护条款尽管仅仅用来限制联邦或各州的行为,但也约束了宪法自身的管辖范围。1982年,美国联邦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政府行为的理论基础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保障个人自由。[①]因此,政府行为理论通过确保个人行为不受宪法限制来保障个人自治,而保障个人自由与限制政府的权力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政府行为理论通过限制联邦法律来保障个人权利,但应避免要求政府对其所不能控制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区分政府行为与私行为便成为不可避免的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