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特殊法律规则
师安宁
【摘要】具备“善意取得”条件的抵押登记效力不受抵押物实际权属关系的限制;只有在涉及按揭贷款法律关系时,预购房的抵押用途才会收到特别限制;以在建房屋设定预告登记性质的抵押时,具有限制、排除抵押人对该预告登记抵押物进行再处分的功能;预告登记不能直接转化为本登记,在实务中应当注意对登记转换期间的合理运用。
【全文】
【精品案例】
1995年7月18日,方信房地产公司与华东三峡公司签订了21份《皇府别墅房屋预售合同》,约定由华东三峡公司预购其开发的“皇府别墅”21套。合同于同年9月26日经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预售登记,后华东三峡公司向方信公司支付了20万元房屋预购定金。
1996年7月31日,华东三峡公司与中国投资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签订《抵押合同》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东三峡公司向投资银行浦东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华东三峡公司以所预购的“皇府别墅”中的10套作为抵押担保。
此前,华东三峡公司曾于同年3月和10月将其所预购的部分房地产抵押给农行虹口支行,用于对京申公司向农行虹口支行的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亦进行了抵押登记,并由有关登记部门出具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
为配合华东三峡公司的融资,方信公司曾于1995年9月30日出具承诺书:华东三峡公司对系争21幢别墅拥有全部产权及处置权。1996年6月16日,华东三峡公司致函方信公司称,因北京农大项目融资一事未能实现,现将方信公司于1995年9月30日开具的承诺书退还,有关“皇府别墅”的预售合同,因公司融资项目未能落实,待请示三峡总公司后再行协商履行或终止事宜。1997年9月5日,三峡总公司通知华东三峡公司:同意华东三峡将21幢别墅退还方信公司。
此后,在涉及投资银行浦东分行与华东三峡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及农行虹口支行与京申公司的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等诉讼中,法院均确认有关银行债权人享有对“皇府别墅”的抵押权。方信公司获知其房地产存在被行使抵押权的风险后于1998年4月21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华东三峡公司在预购期间为各宗借款合同所提供的抵押担保及其所签《抵押合同》无效并确认争议房地产权属归其所有。其主张无效的理由有二:一是华东三峡公司不享有该抵押房屋的所有权,故无权对外设定抵押;二是本案抵押物为预售商品房,对此类性质的房地产只能为偿还银行的购房贷款的特定用途才能进行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