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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法的制度变迁》后有感

读《行政法的制度变迁》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宋功德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近几年以来,通过阅读他人一定数量的“论文”之后,逐渐产生了一种隐忧:当下的行政法学领域(恐怕不限于此吧)的青年俊杰(中老年学者也未见差异)大多主攻“空对空‘捣蛋’”方向。于是大惑不解:一个三十岁左右的人,竟然奢谈社会科学的一般原理。有志不在年高,我深以为然。但是,学龄前儿童立志且迫不及待的做婚恋专家,恐怕与自然规律不符吧。也许有人会反问:你本人不也是空洞的理论工作者吗?不然。我是一个标准的“问题主义者”,研究对象都是具体、鲜活的现实对象(学术文本或司法判词),例如:某篇文章、某个案例。解决具体的且最好是有真正价值的问题是我的现实追求,而不是建构宏大的理论体系。年轻人懵懂无知,他们的引路人可不应也稀里糊涂呀。

  
  该文曰:“作为一种制度化知识,行政法主要规定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对社会资源做怎样的配置以及如何进行配置。”恐怕似是实非吧?按常理,社会资源理应归于全体社会成员(如果以国家为讨论单位的话,则可表述为:国家资源理应归于全体国民)。国家的功能问题浮出水面:1、在阶级调和的情况下,国家是国民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2、在阶级对抗的情况下,国家是主导阶级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请注意,国家是且只能是——工具。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机器(或曰:机关)是没有自身利益的。行政主体(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与相对方(即国民)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可能。如果说存在资源配置的话,也只能是国民中的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或者个体与群体之间的资源配置。只不过某些国民是利用自己掌握或影响的国家权力来谋求占有资源罢了。行政主体对资源是麻木不仁的,真正对资源感兴趣并积极行动起来据为己有的是公务员。作为国家的立法者,更不会制定规则为行政主体去谋求资源(维持其运转的资源不在此列)。国家机器,只需要一些“机油”即可,真正企图大吃大喝的只能是自然人。

  
  行政法,不会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配置资源。国家法律,只能在国民之间配置资源。行政法的使命:规范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所有公法的使命:规范公法主体及其公法行为。所有的公法主体,都不是利益、资源,甚或权利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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