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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危机的金融法根源

  

  缺乏对利率风险的关注与识别也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自2001年开始美联储为刺激经济增长持续降息,使美国联邦基准利率在2001年11月至2004年11月间的整整三年时间内维持在1%— 2%的超低水平。美国的银行等信贷机构正是在利率处于历史性低位的背景下大量从事次贷业务,因此,次贷借款人一开始还贷压力较小,没有暴露信用风险。但自2004年开始,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和经济过热的势头,美联储开始不断加息,尤其是2004年至2006年连续17次加息,将联邦基准利率迅速抬高至5. 25%,使得住房按揭抵押贷款的还贷压力不断加大。[8]不仅如此,次贷合同的特殊还款利率设计也加剧了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美国的抵押贷款一般可分为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和可变利率抵押贷款。所谓可变利率抵押贷款是指贷款利率可以定期根据指标利率调整的抵押贷款。可变利率抵押贷款的利息与优惠放款利率相挂钩,并根据联邦基准利率水平定期进行调整。此外,还有混合可变利率抵押贷款,此类贷款一般在经过一段固定利率期间后进入可变利率期间。[9]美国次贷大多属于可变利率抵押贷款,到2006年有超过80%的次贷采用混合可变利率。[10]这样的还款利率设计潜伏着巨大的利率风险,因为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并不会因利率上调而立即加大,而是在过渡期(一般为两年) 后才逐渐显现。混合可变利率不但没有起到防范和降低利率风险的作用,反而潜在的帮助了信贷机构吸引大量的次贷业务,实际上增加了信贷机构的潜在信用风险。更有甚者,美国的抵押贷款机构还设计出比可变利率抵押贷款风险更大的利率可调抵押贷款期权,这种金融产品允许借款人在一段时间内非全息还款,且无需借款人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抵押贷款的利率在开始两年低于市场利率,然后在利率调整时采用市场利率。美国抵押贷款银行协会的调查显示,2004-2005年度超过20%的利率可调抵押贷款期权的价值低于其证券化融资的筹集金额,因而利率变动极易产生违约风险。[11]尽管《核心原则》第16项原则要求银行建立全面和适当的利率风险计量体系,对模型和假设进行定期验证,同时银行应定期进行适当的压力测试,评估对利率变动造成的损失的承受能力,但事实证明美国的银行等信贷机构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来利率上调的影响,银行对利率风险的识别和检测也没有做到《核心原则》所要求的审慎。


  

  美国次贷之所以大行其道,也在于政府监管部门缺乏审慎规制和监管。在美国,作为银行主要监管者的美联储的特殊职能决定了金融规制和监管中的审慎要求极易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侵蚀。美联储不仅是银行业的主要规制和监管者,而且是承担货币政策职能的中央银行。规制和监管责任与货币政策职能存在内在冲突,这在经济衰退时表现得尤为尖锐和突出。因为此时,美联储为了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通常会鼓励信贷机构发放更多的贷款。[12]信贷机构发放次贷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追求自身利益,但若美联储及时适当收紧货币政策抑制信贷机构的房贷冲动,危机可能就不会像今天这样严重。一方面美联储在长时间内保持超低的利率水平,刺激了信贷机构发放次贷;另一方面,信贷机构的经营特点又决定了其不可能持有过多的现金。因此,流动性过剩也促使信贷机构将业务向次贷等领域延伸。审慎规制和监管与审慎经营是有机的统一体,规制和监管是否审慎主要看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要求是否达到审慎标准,以及是否保证审慎经营标准在实际中得到落实。美联储为实现扩张性货币政策,通过降息等手段向市场投放流动性资金,而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其显然不可能严格限制银行的放贷业务,也不可能对其中的风险进行审慎规制和监管。这种做法实际上为银行等信贷机构违背审慎原则大量从事次贷业务提供了隐形支持。


  

  总之,如果资产价格处于不切实际的高位,就必然会下跌;如果利率处于不切实际的低位,就必然会上升;如果信贷机构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处于不切实际的高位时违反审慎原则不顾借款人状况以不切实际的低利率发放贷款,而又缺乏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慎规制和监管,那就必然会铸成大错。


  

  二、对投资银行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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