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导致法官消极心态形成的原因可以根据马斯洛理论(即把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归类为:生理需求:待遇低;安全需求: 法官职业风险大, 法官社会负担重,社会各界对法官和案件广泛关注;过多僵化的考核和评比,内部竞争激烈;社交需求:人际关系和家庭压力大;尊重需求:社会地位不高,晋升空间和机会小;法官工作得不到客观、公正的回报和认可;自我实现需求:工作缺乏成就感,被动适应法院和社会的各种改革,有些规章、制度与法官职业需求和职业特点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四、法官消极心态改善的途径
正如成语所说“解铃人还需系铃人”和心理学用语“心病还需心药治”一样,我们要让
法官法官的消极心态有所改善或消除,我们必须“对症下药”,找出问题的根本。根据哲学的基本原理,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性原因,或称“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非根本性原因,或称“条件”;二者同时存在,缺一不可,但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因此,法官的消极心态改善须多管齐下。
根据我国的国情,要在近阶段对法官的管理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以便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达到高薪养廉的程度不太现实,因此有必要从其它途径入手来改善法官的消极心态。
(一)从满足法官的自尊入手
根据马斯洛的理解尊重需求是指人人都希望自己有稳定的社会地位,要求个人的能力和成就得到社会的承认。尊重的需求又可分为内部尊重和外部尊重。内部尊重,也称自尊,是指一个人希望在各种不同情境中有实力、能胜任、充满信心、能独立自主。外部尊重是指一个人希望有地位、有威信,受到别人的尊重、信赖和高度评价。尊重需求得到满足,能使人对自己充满信心,对社会充满热情,同时体验到自己活着的用处和价值。
1、法官自己要具备他人尊重的能力。
作为一名法官,尤其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要想获得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可,法官自己必须认真工作并在工作中培养和提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洞察全局的能力、沟通协调的能力、疏导矛盾的能力、承受压力的能力和抵制诱惑的能力。只有具备了这些能力,法官在面对纷纭复杂的案件时,接触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时,才能积极应对,从容处理、妥善解决纠纷,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