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利益是否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履行利益,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正常履行使债权人获得的利益。债务人不履行此类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损失,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合同即如同被履行一样。它与信赖利益不同,信赖利益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即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
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法律条文规定了合同的赔偿原则是全面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履行利益,换句话说履行利益包括在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中有法律依据。甲服装专卖店与丙印制厂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但他们之间的法律行为仍然受法律约束,《
合同法》第
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条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的丙印制厂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甲服装专卖店与丙印制厂双方口头约定的要求,但甲丙双方就违约责任的承担没有在口头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此,丙的违约责任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而《
合同法》第
113条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