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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其次,沉默权的缺失。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和陈述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必然要求确立沉默权,”[vi]它“是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相对应的且密切相关的权利,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交相辉映。”[vii]沉默权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权的本质就是不被自证其罪的权利,公民个人或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因为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人是生来就是无罪的,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因而是无须证明的,证明被指控人有罪的责任及不利的法律后果概由控诉方承担,被指控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法律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viii]。“否认沉默权,无疑将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并有可能助长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或者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陈述。”[ix]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被告人享有不作供述的自由;《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1条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始终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任何质问,等等。规定沉默权,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规定了这些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推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亦即由被告人自证其罪的司法理念。沉默权是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的逻辑结果,没有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要么不够彻底,要么没有。

  
  3、司法实践中的原因

  
  刑事案件一般都由检察院作为控方,而检察院在此种情况下身兼两职,既是控方,同时又是法律监督者,如果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话,那么同时也就是判决检察院败诉,而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会认为自己的很没面子,因而就有可能进行抗诉。因此,实践中,为了协调法、检两家的关系,做到“相互帮助,分工协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控方证据不足,一般不作出无罪宣判,而是建议检察院撤诉。

  
  四、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确立

  
  陈兴良教授说:“现代法治文明的程度,更多地取决于对犯罪嫌疑人罪犯权利的保护。因为如果他们的权益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公民的权益就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了,所以,权衡‘不枉’与‘不纵’,‘不枉’更为重要。”权衡利弊,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应是首要目标,而无罪推定原则是人权保障在刑事审判领域中的体现。因此,我国在刑事审判中应改变“有罪推定”的观念,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1、转变刑事审判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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