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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的涵义及法律价值

  
  无罪推定这一立法思想最早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于18世纪中叶提出的。他在其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除了强权之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这里并未出现什么新难题,犯罪或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使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去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都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iv]贝卡利亚的论述表明,在法官判决之前任何人不能被视为罪犯,被指控犯罪的人应当得到社会的公共保护:法官应当根据证据证实的犯罪定罪处刑,不应当采用残酷的刑讯方法定罪处刑,定罪存有疑问时,法官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含义是: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院依照正当法律程序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应当被确定为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原则是专制擅断走向民主公正、愚昧落后走向科学进步的标志,是尊重人权、体现社会正义的一个标志。世界上许多国家将无罪推定规定在他们的法律中,如:美国联邦宪法5条和第14条修正案都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此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赋予了任何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并在司法实务中产生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英国在证据法中规定了无罪推定:“未经依法证明有罪之前,被告人应推定为无罪。”法国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都推定为无罪。即使断定必须逮捕时,不是为了确保其人身所必需的一切严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一些国际性文件也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明文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字国,所以我国对这些国际法律文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包括对其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举世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1、无罪推定是刑事审判民主、文明的标志。任何一个国家刑事审判的目的一般有两个:一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二是保障人权。如何协调完成这两项任务就是判断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实行有罪推定的国家,注重的是完成前一项任务,后一项任务仅仅是前者的附属物,为了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刑事审判人员在审判中宁可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因此,甚至宁可错判,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是犯罪分子的被告人。而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从刑事诉讼的开始就将被告人视为无罪,并要求司法机关始终关注避免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将两项任务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只要存在错捕错判的可能,就要慎重行事,严禁违法取证,杜绝刑迅逼供。不言而喻,无罪推定使诉讼向更民主、更文明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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