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可能的民事申诉状
左明
【全文】
民 事 申 诉 状
(仅供当事人参考)
申诉人:略去
被申诉人:略去
申诉人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的某号民事判决,现向贵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号判决;
2、责令被申诉人返还申诉人在合伙解散后所应获得资金(即盈余分配):14114.81元人民币;
3、本案每一诉讼阶段的全部诉讼费用都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明显且严重的错误。
本案初审与终审法院均认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04年3月20日至2005年4月15日期间通过口头协议形成合伙关系,共同从事养鸭经营活动。
双方共同投资32000元。合伙期间累计:养鸭支出为503064.75元(含双方共同投资32000元),卖鸭收入为499294.37元。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的分歧:双方共同投资的32000元是否应计入养鸭支出中?申诉人认为不应该,而被申诉人则认为应该。
在通常情况下,投资款是“理所当然”应该用于经营开支的,但本案却是“例外”。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口头约定:由申诉人提供场地、负责鸭场经营管理工作;由被申诉人负责购买鸭雏儿、饲料、销售成鸭及结算等工作(以上事实已被终审法院所认定)。请注意:在合伙过程中,申诉人提供的场地是无可辩驳的事实,而所谓的双方(包括申诉人的投资)的共同投资(32000元)其实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并未实际投入。事实的真相是(重要的参考事实,请法院查明):在合伙之前,被申诉人曾经欠申诉人16000元钱。因双方友好协商共同养鸭,申诉人便表示将被申诉人所欠资金用于投资(将债权转化为出资权),其实并未真的“拿出”相应的资金来。为“公平”起见,申诉人也认可(仅仅是主观认可)被申诉人投资同样数额资金,所以才有“盈亏各一半”的约定。这样的表述是可以由全部的合伙收支记录所间接印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