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的收入归谁所有?
周乐忆
【全文】
顶层住宅带天台 业主买楼遇“笋货”
王先生去年买入了一套高层住宅的顶层公寓,虽说是顶楼,但房屋价格却大大高于其他楼层的单位,这是因为房价中还包含了楼顶空间的所有权。一直希望在喧嚣的城市中拥有属于自己的一片净土的王先生,每想到能在如此开阔的顶层空间打造一处“空中花园”,心里就感到乐滋滋,虽然购楼超出了预算,却认为“很值”。
收楼乔迁后,王先生就开始张罗着布置楼顶。此时,一家广告公司找上门来,愿意以高价租赁该楼顶用于放置巨幅广告牌,租期一年。王先生经过考虑,觉得为了买这个楼顶已经多花了不少钱,出租一年可以拿到不菲的租金,正好可以“补回”部分购楼款,而且又不影响自己安居,于是欣然应允了。
广告牌一竖 麻烦就出来
然而,将广告牌树起来不到三个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就找到了业主,声称楼顶虽是王先生所有,但只能自用而不能用于出租,业主更是无权收租,所收取的租金应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属于自己所有的物业为何不能名正言顺放盘收租?王先生实在是想不明白,于是带着疑问来到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帮助。
律师说法
1、天台属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
将楼顶空间对外出租属于一种财产利用行为,而对租金的收取则是对财产行使收益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一般来说只有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方能行使。本案中,王先生是否有权收取租金实际上转化为另一个问题,即楼顶空间是否为王先生所专有。
业主对小区内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权利分为专有与共有。《
物权法》第
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般来说,专有部分具体指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正是基于专有部分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中所具有的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业主对于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与其他普通所有权并无二致。本案中,若楼顶空间为王先生所专有,则其当然有权出租并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