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行政之责。这里的行政是指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然而政府与司法一样同处“信任危机”之中,而且其严重程度较司法有过之而无不及,究其原因,主要有:政府因“利欲熏信”而失信于民,如轰动一时的重庆“钉子户”事件,“钉子户”之所以成为“钉子户”,是因为其作为民众,利益得不到政府的保证,不得不通过顽固反抗的方式与有政府撑腰的开发商人做斗争,开发企业与民众本处于平等关系之中,却因为政府的“利欲熏心”而“利欲熏信”,谁能给政府带来利益,政府就站在谁的立场上替谁说话,政府的这一介入,打破了民间的这一平衡,使民众一方沦为弱势一方,如此一来,政府必将失信于民;政府因“不说实话”而失信于民,如“华南虎事件”中,陕西省林业部门的“不实”表现将政府公信力问题再次卷入舆论的旋涡之中,政府公信力再次遭受人民的拷问和质疑,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而政府公信度的降低与社会关注度的提升成正比效应,社会关注度越高,当地政府的公信度就越低,“谎言如刀”,会斩断官与民、政府与民众的联系,致使各自成为阻却沟通和交流的绝缘体,因必要的沟通发生中断而必将产生朝野相克的恶果;政府因“能力不佳”而失信于民,这里的能力不佳主要是指政府在处理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及应对网络舆论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政府是民众的主心骨,是权威信息的信息源,是社会的稳定器,然而当很多突发事件发生后,我们的政府却不懂得如何去处理和应对,比如能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平息社会情绪的却没能及时发布甚至会隐瞒不报,这就给舆论媒介的不良操作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从而使许多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演变成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当政府(行政)陷入“信任危机”后,司法也就被套上“信任危机”的不光彩外衣,因为,在中国,司法无论在“官”的眼里还是在“民”的心中,都是政府(行政)的一部分,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所以,民众很容易将行政与司法进行混同,行政陷入“信任危机”,你司法也逃脱不了这个罪名,因此,很多情况下,司法是被冤枉的,同样也是在为行政“代过”。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政府(行政)陷入“信任危机”后,很快就将这一危机传输给司法来应对和解决,因为毕竟是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护线,然而在中国,司法只能在服务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过程中提升自身地位的理念已经具体化为司法机构必须遵循的有效规则,“招商引资”、“旧城改造拆迁”等都有人民法官的身影,所以司法陷入“信任危机”除了自身的因素外,行政通过对司法进行“危机传播”也是一重要因素,因此行政之责也是客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