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行政、社会:司法陷入“信任危机”的三维视角分析
张明华
【全文】
8月10日至14日,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在河北省北戴河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他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建设社会主义主义法治国家是同步推进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当下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对人民法院来说,首先要眼睛向内,练好内功。”
读完上述相关报道,有两点感受!一是感到沈德咏副院长是位不怕自揭家丑的务实型领导,针对目前司法陷入“信任危机”这一严重问题,敢于直面和反思,并从人民法院自身角度出发,“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最高法领导的高度重视,我想司法很快会“化危为机”,司法公信力指数很快就会恢,“人民司法”就是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二是感到司法为何陷入“信任危机”这一问题是种必然,不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就能造成的,不是单单“司法之责”就能形成的,那么,就立法、行政(执法)、社会(舆论)这三维视角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
一是“立法”之责。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立法记载了改革开放曲折发展的足迹,确认并体现了30年来中国政治、经济、社会进步的成果,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中国立法也得到不断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
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由
宪法及
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经过不懈努力,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加上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及配套规定已经指定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据。但在肯定我国立法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立法环节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立法权限划分不尽合理、立法冲突现象突出、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漏洞,已存在的社会关系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致使许多新型权利和公益诉求没有得到应有的立法调整和保护,诸如,公益诉讼尚未被写入法律,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寻求司法保护的公益案件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济,很多这样的案件在立案环节就被拒绝,司法大门总是关闭的原由就是“立法滞后于社会需要”、“法律目前还无相关规定”等立法缺漏,笔者曾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撰写博文《大树在流血,老人在控诉,司法为何不能打开救济之门?》,为受到司法伤害的老人呼吁,但是,此事件中对老人造成伤害的主体是司法吗?不是,是立法不完善导致的!一个老人受到了伤害,在立法得到补缺之前,同样的伤害还会继续发生在其他人身上,但都是由司法在为立法“受过”,司法陷入信任危机就这样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