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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地方公债与央地财政关系的深化改革

  
  (二)模式的理想化与中国国情的无奈

  
  然而,不得不指出的是,支持者们的论证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理想主义模式的基础之上,因为这种论证需要有议会民主、迁徙自由以及契约自由等宪政主义前提的支撑,而在中国,这些前提恰恰是最为缺乏的。

  
  首先,作为一个前提性的条件,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中所预设的地方政府不但需要对地方议会负责,而且受地方议会(以及议会背后的选民)有效监控,而直到目前为止,中国依然处在为实现这一宪政目标为奋斗的征途上。尽管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地方政府由地方人大产生,并对地方人大负责,但由于种种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规定往往被虚置,地方人大的财政预算约束几乎是一纸空文。

  
  依据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所建立的“利维坦” 模型认为,如同市场决策反映买卖双方的选择一样,“政府力求把来自宪法所规定的各种税收来源的收入最大化”,而并非社会谋福利。〔9〕假如我们当下即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公债,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可以预见到,在GDP政治考核体系下,地方政府就有可能为了增加政绩拼命“举债”。其结果是,尽管“举债权的主要意义在于它对公共开支的时间流量而不是其总体水平的影响。但是在或然性利维坦的假设下,……举债权意味着,收入最大化的政府,在自身掌权但预期自己不会一直掌权的情况下,利用举债手段把全部未来各周期——包括这个利维坦已经不复存在的周期——的税额的全部价值据为己有”就有可能发生。〔10〕如此一来,那最后的结果只能是,领导个个高升,此一地方的一代乃至数代民众所要承担的地方债务却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其次,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如果某一地方政府不能有效且充足的提供公共产品却大肆举债的话,那么人们可以采取蒂布特所说的“用脚投票”策略迁移出该地方,从而对地方政府的征税权和举债权进行财政约束。然而“用脚投票”理论一个极为重要的缺陷是,其忽视了不同地区迁移的成本问题。如同拥有权利却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一定能够行使一样,如果迁移的成本(包括经济、心理等)太高,那么人们并不会或者不能够“用脚投票”的。

  
  另外,中国的问题更为复杂。因为直到目前为止,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依然仅仅停留在学者们的呼唤之中。尽管近些年来户籍制度有所松动,然而却并没有达到蒂布特所描绘的“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的地步。如果迁徙自由这一前提没有实现,却希望通过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相互竞争而达到“对利维坦的财政嗜好的间接限制”,那对于该地区的民众以及这些民众的后代来说不过是一个美丽的梦想。

  
  再次,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允许地方公债发行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就完全可以举债成功,因为还存在是否有人愿意购买的问题。如果无人购买,那么任凭各级地方政府如何大规模的发行也是无济于事的。新疆地方债上市首日即遭遇跌破发行价的尴尬,以及随后安徽地方债所出现的“全天无一单成交”的糟糕表现即说明了这一点。不过情况并不如此简单,由于个体投资者对于地方债的反应冷淡,地方债参与者就以银行、保险公司和大机构为主。〔11〕这意味着,如果地方债出现极大风险,参与市场交易的这些金融机构就必然将面临呆账坏账的危机。尽管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使金融机构越来越市场化,并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地方政府的控制,然而当地方公债的发行是作为国家经济刺激计划的一部分时,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背景下,就可能会出现布伦南和布坎南所谓的利维坦强迫个人(在这里更多表现为金融机构)购买,或者用征税和其他特许诱使人们购买其所发行的地方公债的现象。〔12〕而那将是噩梦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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