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性质

  
  第三,基于行政裁决缺乏宪法依据并侵蚀了法院审判权的观念,从1990年代后期,在相关法律的制定或修订中,出现了大量削减行政裁决的现象。比如1995年修订的《食品卫生法》将《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的“损害赔偿要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规定取消,改为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6年 3月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可以裁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规定取消。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商标法》,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等也都分别将行政主体的行政裁决权予以取消。 [6]

  
  三、行政裁决权的重新定位

  
  在1990年代,人们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可能会因为担心当被告而“消极怠工”并不担心,与之相反,生活在数千年崇尚儒家中庸文化和具有厌诉传统国度中的中国民众是否会对强有力的行政权提起诉讼则是那一时期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在今天看来,这种担心实在是杞人忧天了。而且在中国进入“诉讼爆炸时代”已经不是什么新闻的今天,也不应当再将纠纷解决的重任完全放在法院身上,而是应当设计出一套彼此相互独立、层次分明且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要建立这样一套机制,亟需重新定位行政裁决权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更为规范和完善的行政裁决与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