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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立法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它是指在存在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并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农村土地的两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承包方之间依法互相调换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则发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其结果,甲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同时取得乙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反之,乙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同时取得甲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它是指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新承包方)的行为。其结果是,转让方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立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如转让方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其承包方法律资格和原拥有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消灭。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有效解决农村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稳定承包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种植业结构的调整,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通过农户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使农户获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表现为一种债权关系,而农户基于这一合同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便具有了债权的属性。在处理这方面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往往认定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势必影响了对物权的使用功能,对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停留在债权保护的层次,而未能予以物权属性的保护。进一步分析农户的承包土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地上权,属于用益物权,它具有物权的诸多特征,完全可以按《物权法》予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从法律制度上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物权保护,这有利于促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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