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立法建议
王建胜
【全文】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是现期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土地法内容的一项有益补充。随着《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出台,中共中央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及土地流转的新形式。预示着农村土地资本日趋活跃,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这项新政将大大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为进一步解放农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深远意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一章节中散落地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指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在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以及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标的物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给他人获得补偿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2005年颁布实施的一个比较系统、规范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的部门规章,详细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规范及其管理细则。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流转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对受让方要求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依法流转行为。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流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农户流转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法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等。这些方式体要求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