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经济法的民族性与国际化

  

  五、法律国际化对经济法民族性的整合


  

  法律国际化是一种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以及执法标准和原则等趋同化的现象和过程,但并非世界各国法律的同一化,其背景与动力源于经济活动的全球化[2]88。从理论上讲,法律国际化有3种主要途径:第一种途径是通过某些国家法律制度的示范效应,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相继仿效,从而导致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趋于一致。实际上,这种法律的生成过程和法律的趋同现象在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道路上都可以找到一些痕迹,例如,两大法系中各自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性,大陆法系的民法传播就是以古代罗马法为蓝本,结合不同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在不同的民族国家产生了同源的民法制度。但是,正是由于民法更加显著的民族特性,以及民法生成的社会生活习俗,使民法的国际属性和世界普适性有限,不会存在各个民族国家和地区普遍适用的民法。第二种途径是在各国法律生成的条件趋同的情况下,各国法律制度“自生自发”地趋于相同。这种情况出现的条件是不同国家都存在一种法律形成的共同要素,其中,作为市场监管和国家对国民经济调控的法律制度具有形成外形不同,但理念和基本规则一致的性质,尽管各国对这些法律制度的称谓不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方面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平台和对象。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为了克服市场经济所产生的危机,将市场经济的运行控制在国家可以控制的范围内,自由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了加强政府经济职能,从国家与市场的严格分离到国家和市场的结合,国家从市场之外进入市场体系,通过国家权力的运行,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改变市场运行的要素,达到市场有序运行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在国家和市场分离的基础上,对国家创立和规范市场的活动的法律化。我国市场经济的创立过程具有国家主导的特色,国家逐渐退出市场领域,通过经济法界定国家和市场的边界。从该意义上说,各国监管和调控市场的法律制度最能“自生自发”地趋于相似和相同,所以市场经济法天然具有国际性。第三种途径是通过国家间签订公约,各国采用一套共同制定的法律规则,使得各国法律通过“理性建构”而达到统一,这类法律规则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部分。这类法律制度有区域性的,也有世界性的。最具典型性的区域性法律制度是欧盟法律,以及一些区域性的贸易公约;最具世界性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这类贸易规则必须在成员方承诺的范围内适用于本区域,来约束成员方政府的某些行为,当然,国际经济法在国内或特定区域内的适用有多种途径,例如,直接在一个司法管辖区域内适用,有的国家或地区通过将国际经济法转化为国内法或本区域内的法律制度,再适用于本司法管辖范围内。这种国际经济法国内化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成为实质意义的经济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