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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民族性与国际化

  

  四、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民族性的消解


  

  经济全球化以一种积极的态度,试图将各国经济卷入其中。然而,经济全球化对每个民族国家的经济法规则都具有.一种消解和重组的力量,即消解民族国家的经济法并重组为不具有显著民族性的“世界经济法”。在这个过程中,引导经济全球化的力量来自经济发达国家,而对于经济全球化中处于被引领的国家来说,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在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下,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具有更为明显的消极影响。例如,有人认为经济全球化只对发达国家有利,而实际上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必须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束缚,走民族主义式的道路,通过发展“南南合作”,以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取代全球经济一体化[12]。过去的经济发展是在民族国家的框架内实现的,在当时民族国家尚且能够对资本主义的运作与发展施加影响,当今全球化的资本则呈现过度竞争的局面,民族国家的作用发生了变化,民族市场受到全球市场侵蚀,金融自由化和投资全球化使跨国公司有可能成为主宰经济全球化的主体。跨国公司投资、生产和销售的全球性,跨国公司的投资和生产在世界主要产业领域的份额和地位,深刻地影响了国家的经济作用,而跨国公司的网络却形成了可以对有些民族国家的经济施加影响并实施控制的组织。这种全球变革改变了民族国家的作用,尽管不久以前它们在负责领导本国的国民经济、全部国内生产、工业现代化以及民族福利契约的制定和实施[13]。


  

  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民族性的影响,是通过全球经济规则的扩张而实现的。全球经济规则的核心是资本逐利规则,资本以摧毁一切民族国家所设定的壁垒的力量向全球扩张,资本所到之处,资本运作的基本规则也随之而至,对资本运作的规制也相应而生,这就是对国际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规制。全球经济规则的扩张对民族国家的经济法会产生冲击,这种冲击必然会引起民族国家的反应,即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冲突与对抗。而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有多种,其中将国际经济法完全纳入国内,变成国内的经济法加以适用是一种相对比较被动的方法;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建立经济冲突法[14]通过经济冲突法来协调经济法的国际化和民族性,使经济法的国际化与民族性趋于均衡。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不完全等同于西方的市场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公有制和社会主义为前提和基础,政府运用经济和行政权力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当前面临的国际环境是经济全球化浪潮的高涨使各国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关系加深,各国的经济利益冲突加剧。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既要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又要捍卫本国的经济主权;既要遵守全球经济规制规则,又要维护本国法制的权威和统一;既要承担本国对全球经济发展的义务,又要积极争取本国应当享有的经济权利。但在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需要立足于本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特色,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利用经济全球化的积极方面来维护本国利益和发展本民族经济,如果没有国家的权威和政府对经济生活积极主动的参与和高效的宏观调控,要赶上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愿望就会成为不切实际的幻想。与此相适应,以调整市场微观规制和政府宏观调控关系为己任的经济法,应当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成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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