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民族性与国际化
李玉虎
【摘要】 经济法是现代经济社会演进和法治发展的产物。经济法的产生既受到一国经济社会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因而具有民族特性;同时也受到来自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影响,因而具有国际化倾向。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的发展离不开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国内国际背景。在经济法的民族性与国际化关联互动基础上,实现二者的平衡,是我国经济法创新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经济法;民族性;国际化
【全文】
一、引言
中外经济法学史研究表明,经济法的起源有思想渊源与制度渊源两个方面。其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某些主张;而其制度渊源则主要是19世纪末以来各个民族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本国经济社会中需要由国家干预的某些经济关系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1]如果对各国经济法发展的阶段进行分期,则大致可以分为4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世纪末期一些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到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爆发,该阶段是经济法的雏形阶段;第二阶段是从克服经济危机的立法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该阶段是经济法的变异阶段;第三阶段是从二战结束到冷战结束,该阶段是经济法的整合阶段;第四阶段是20世纪末期至今,该阶段是经济法的全球化的初期阶段。经济法的演进表现出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制度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制度在对待经济运行的市场自治和国家干预方面具有截然相反的立场;二是经济法经历了从具有强烈民族性的经济法向具有国际化的经济法的演进。尤其从21世纪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具有不同经济社会和法律意识形态背景的经济法,都朝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经济法变迁或趋同,而经济法的趋同过程也就是经济法的国际化过程。具有民族性的经济法以不同的方式和原因趋同,这些原因和方式主要有:一是因律移植而趋同;二是基于相同的市场经济背景而趋同;三是因外部经济和法律环境的压力而趋同。尽管这种趋同现象并没有完全消解经济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民族性基础,但由于经济全球化引起的法律国际化,是民族国家的法律需要面对的现实,如同19世纪民商法的扩张一样,经济法将是21世纪最具扩张性的法律制度。例如,在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产品、资本等的跨国流动不仅要依据国内法调整,而且更需要国际合作;消费者保护不再仅限于国内法的保护,而且需要国际范围内的法律规制;宏观调控法的域外影响更加明显,一国的财政货币调控法律制度会直接导致另一国宏观经济波动。所以,从经济法固有的民族性特征出发,实现经济法的民族性与国际化良性互动,是我国经济法发展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经济法不仅是经济改革的产物,而且是对外开放需要的产物,经济法从其产生就具有民族性与国际化的双重属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