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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破产案之法律分析

  
  3.审慎考虑美国《破产法》的域外效力。在采取财产保全时,我国债权人还须慎重考虑美国《破产法》的域外效力所带来的后果。所谓“破产域外效力”是指当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将其位于别国的财产归入本国的破产财产,向债权人进行统一分配。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在美国宣告的破产,其效力可及于破产人在他国的财产。如果外国债权人违反有关自动冻结程序的规定,即使不是故意的,后果也会相当严重:一是法院会向这些违规的债权人发出禁令,这种禁令不是一般的告诫,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二是如果债权人违反禁令,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甚至可能被指控犯有蔑视法庭罪并入狱;三是即使债权人以某种方式取得债务清偿,法院也有权宣布该清偿无效。例如,如果我国的商业银行同美国的客户订有合约或有交易往来,美国就会以妨害司法为由,要求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止付。

  
  4.敏锐捕捉破产信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企业的破产不是平地起风云。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需要随时关注雷曼的信息变化,及时捕捉破产风险信号,积极地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特别是针对雷曼各单位间资产的转移,寻找信息以在破产案件中提出有利于自身的索赔要求。像摩根大通就持有雷曼兄弟控股公司170多亿美元现金和证券资产,但在雷曼宣布破产前3天冻结了雷曼的账户,给了雷曼最后一击,使后者顿时陷入流动性枯竭。摩根大通此举显然是为了在雷曼宣布破产时,利用手中持有的这部分资产来弥补公司损失。雷曼债权人委员会已经就此向美国破产法院对摩根大通提起诉讼。另外,令人震惊的是,雷曼的高管一直在接受巨额奖金和分手费。因此,债权人还可以“欺诈性转移财产”的罪名向美国法院提出指控,迫使这些食利者将近几年领到的天价薪酬退还雷曼。

  
  5.充分了解和行使非委员会债权人权利。美国法院已经指定了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利益代表与雷曼谈判,他们被授权调查申请雷曼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核实是否有必要继续允许雷曼维持运营。虽然目前美国法院指定的雷曼债权人委员会当中没有我国的商业银行,但是根据美国《破产法》,非成员债权人享有如下权利:第一,要求委员会提供破产相关信息;第二,委员会应当征求并获取来自这些非成员债权人的意见;第三,请求法院强制委员会对非成员债权人做出补充报告或进一步披露;第四,请求法院另行组建债权人委员会,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6.依法申报债权。我国商业银行应于美国破产法院指定之债权申报截止日前,通过律师去法院办理相关债权申报事宜。逾期申报债权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为对破产申请人的债权主张只有在经过核定后才能够成为受保护的债权,破产债权登记和权利主张就尤为重要。我国商业银行在有证据文件的情况下,应送交相关证据文件的复印件,并列明债权的性质,债权产生和到期的时间,是否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或所有权保留,以及哪些资产被包括在担保范围之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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