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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破产案之法律分析

  
  (三)法院的选择

  
  理论上对于债权人而言,重整要比破产清算的损失少一些。按照过往的经验,如果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最终债权人拿回10%的投资就已经万幸了。而重整环境下,结果会乐观一些,但一般的,债权人想要拿回50%以上投资的机率也不高。重整后的雷曼是否会重新焕发生命力和更具有竞争力,还要拭目以待。

  
  显然,站在美国的立场上,雷曼的重整比清算更为有利,公司可以继续经营,雇员不至于大规模失业,债权人受偿状况也可能因债务的重整而得到改善,因而美国破产法院也更倾向于重整。实际上,美国就打着“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破产法》大旗,通过法院的批准,按照本国利益诉求对雷曼不断做出新的安排:2008年9月20日,在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批准的收购中,巴克莱银行吞下雷曼有限的部分北美业务以外,还收购了雷曼加拿大、雷曼乌拉圭、雷曼Sudamerica公司,以及雷曼旗下针对高净资产个人客户的“私人投资管理”业务;9月21日,日本野村证券买下雷曼在亚洲的业务;9月23日,野村证券收购了雷曼的欧洲业务;10月16日,美国法院批准了对Neuberger Berman在内的雷曼兄弟投资管理部门的破产拍卖竞标程序。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维护债权的几点建议

  
  争夺雷曼剩余财产的战争才刚刚打响,各路债权人都使出浑身解数以分一杯羹。在冗长繁杂、前景难料的破产案中,我国商业银行应如何维护债权,方能获得最大限度的受偿?

  
  1.全面盘点雷曼资产。确定雷曼实际所有的资产可使债权人占得先机。雷曼帝国“盘根错节”远远超过一般人的想象,其业务包括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证券交易等等,许多子公司又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市场开设分支机构,组织架构错综复杂。雷曼的资产构成也是多元化的,包括不动产、动产、股权、商标权以及债权等等,并且其资产分布于世界各地。由于雷曼财产、债权人及债务人位于多个国家,处理该案必然涉及不同法律,在分析或判断债权是否能收回或者能收回多少时,一定要明确针对的是雷曼在哪个国家的哪个法律实体。对于我国债权人而言,要跨境追查雷曼的资产在缺乏相关国家协助的条件下恐怕难度极大。攻克这一堡垒的途径之一便是积极向雷曼查询,因为按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的公司必须公开其全部资产并列出其寻求破产保护的全部债务,这是美国《破产法》的重要规定。在我国境内雷曼也拥有不少资产,而这部分资产应当是我们全力追踪的对象。

  
  2.及时采取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雷曼正不断地出售旗下资产,换取现金自救,在中国的多项投资也有被甩卖的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时间就是金钱,破产公司的资产会在分秒中流逝,如果想追回更多的投资,就必须行动迅速。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债权人可迅速向我国法院申请就雷曼在我国境内资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以便将来有效维护债权。有关案例我们不妨参见一下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破产案。该银行是一家总部设在卢森堡的跨国银行集团,曾在世界各国设有许多子公司和分支机构,1990年先后被70个国家的法院宣告破产。尽管在该案中存在全球清算程序,但我国债权人并没有参加,而是迅速申请深圳中院冻结了该行在深圳的资产。1992年深圳中院组成破产清算组对该深圳分行进行清算,最后我国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达到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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