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重整方案通过,债权人委员会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份更为详尽的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审核公开文件,确信公司将所有重要信息告知债权人和股东。尽管证交会并不参与重整方案的制定,但它在影响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上起着作用。例如,如果证交会相信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企图利用破产逃避官司或搞证券欺诈,证交会就会介入。
4.违反重整方案的后果。在重整期间内,雷曼不可再随意通过支付丰厚的薪水这一手段挽留高层主管人员,公司还要公开每月财务详细资料,所有信息不只面向利益相关者,而且还供公众随意阅览。如果破产法庭发现雷曼违反重整方案的条款,有欺诈行为或者明显的管理不善,法庭会专门任命一个破产受托人接管公司,公司继续运营,但原来的管理层不再拥有控制权。进一步的,如果有迹象表明雷曼的拯救已无成功可能,或是拯救成本太高,或存在其他障碍而难以为继,则根据第11章的破产重整就会转换成根据第7章的破产清算。
(二)清算
如果美国破产法院认为雷曼不符合破产重整条件,公司全部业务则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算(拍卖或作价)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然后雷曼将就此走到生命的尽头,悲剧无可挽回。按照美国《破产法》,清偿的原则是:谁承担的风险最小,谁最先得到偿还。因此,雷曼先偿还的将是有担保债权人;然后是无担保债权人,如贷款银行和债券持有人;最后才是股东。
在破产案件未彻底了结之前,由于自动冻结程序的存在,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对担保品擅自行使处分权,但担保品终究要移交给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或被出售用以清偿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如果担保品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务,则该债权人为过度担保,其债权可获得百分之百的满足。如担保品的价值小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则为担保不足的债权,担保品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则转化为未受担保的普通债务。
普通的无担保债权人在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时,一般排在破产清算费用、税金、破产公司职员工资、有担保债权和其它具有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之后,一般得到全额清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有担保债权人对破产程序和相关决议的投票权和决定权往往优于单个的无担保债权人,加之有担保债权的金额往往高于单个无担保债权,从而更不利于无担保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因此,作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相对劣势的我国无担保债权人,更需要积极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