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整方案的提出。一旦得到美国破产法院批准,雷曼将在破产法庭监督下走上重整之路。它将在120天内提出重整方案,如届时未能提交重整与还债方案,则债权人可提交自己的方案。美国司法部下属的专门负责破产事务的“美国托管财产管理会”已经指定了债权人委员会[1],作为债权人利益的代表,与雷曼谈判并制定重整方案。他们被授权调查申请雷曼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核实是否有必要继续允许雷曼维持运营,并考察和参与其重整计划的制定。
2.重整方案的内容。重整方案必须足够详细以使债权人和股东在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时能够合理地作出判断。一般说来,重整方案应包括以下事项:(1)债权人及股东权利的变更;(2)经营方法的改变;(3)财产的处置;(4)债务的清偿方法及资金来源;(5)资产估价标准;(6)公司改组及章程变更;(7)职工的裁减与调整;(8)股票与公司债的发行。重整方案当然不能百分之百地清偿债权人,而是往往提出解除公司部分债务,为公司重新站稳脚跟创造条件。美国《破产法》规定,重整方案可以削减任何种类的债权和股权。如果是雷曼债券持有人,也许会得到新的股票以交换原来的债券,或是新的债券,或是股票加债券。如果是雷曼股东,往往会被要求交还旧股票,换取重整后的公司股票,新股总是量少而价低。根据美国《破产法》,雷曼可在重整中进行新的借贷,以满足支付企业工资和维持经营等所需,而此时贷款的债权人都是有一定的优先权的。在这种情况下,雷曼甚至可以为新的债权人提供担保,这就意味着原来债权人对新债权人作出了一定的让步。
3.重整方案的表决和认可。上述重整方案必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并得到法院的批准。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庭提出动议的方式对重组方案的确认提出异议。重整方案将不同的债权人分为不同类别[2],由每一类别的债权人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如果多数类别的债权人表决接受重整方案,破产法庭就会批准该重整方案,该方案对所有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雷曼对债权人的所负债务将按照法庭批准的重整方案予以重新调整,确定新的债务清偿数额、方式、期限等。这个方案肯定将造成债权人的亏损,而到底亏损多少,还要看雷曼自身的情况。像世通申请破产保护时,公司总债务为410亿美元,在重整中高达350亿美元的债务清偿得到免除。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表决反对雷曼提出的重整方案,破产法庭仍可将重整方案强加于债权人,此举称之为“填塞”,前提是法庭必须确认该方案对所有债权人来说均为公平和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