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雷曼破产保护申请之法律分析
(一)破产保护并不意味着立即倒闭清算
申请破产保护给了雷曼一段“缓刑”时间,公司有可能起死回生。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规定,雷曼作为破产保护申请人拥有120天的保护期。在此期间,为充分发挥公司管理层的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价值最大化,适用“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即,雷曼可以继续营业,现有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将继续留任,在法院和股东的监督下运营业务,公司的股票和债券还可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同时进行资产和债务结构重整,调整经营策略。所有重大经营决策无须取得多数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得到破产法庭的批准。但债权人有权,而且在实际上经常反对出售负债公司的资产。一般而言,除非市场上存有出价更高之买家,法官将倾向接受雷曼兄弟处分资产之判断及决定。
(二)债权人索债进入自动冻结程序
雷曼申请破产保护,其实是向债权人启动了自动冻结的程序。该程序是美国《破产法》中最强有力的规定之一,其目的是:给债务人一个喘息的空间,让债务人找出一条重整或清算的途径;同时,阻止债权人蜂拥至法院哄抢债务人所剩的财产。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362(a)节规定,破产保护申请一经提起,即构成对下列行为的冻结:1. 之前对债务人实施的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2. 任何催讨、征收或实现破产保护申请前产生的债权的行为; 3. 根据法院之前作出的付款判决、针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实施的任何强制执行行为; 4. 任何旨在占有或者控制债务人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的行为; 5. 任何对产生于破产保护申请前的债务追加创设、完成或执行担保权的行为; 6. 债权人将其在破产保护申请前对债务人的负债与其债权进行抵销的行为。但是自动冻结并不禁止法庭内的有关程序和行为,也不排除法院针对特定的情况发布其他相关的禁令。自动冻结程序对一切主体均有约束力,包括自然人、各类企业和政府机构。其启动不以债权人的知晓为前提,无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破产保护申请的提出,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均被认为可撤销或者当然无效,效力延续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时。
如果债权人欲向雷曼索债,则必须申请破产法庭解除自动冻结程序。一般而言,达此目的的只能是有担保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能够向法庭证明担保品的价值正在大幅度减损,且债务人并未采取措施保护债权人的担保权益,法庭可解除自动冻结程序,准许债权人重新占有担保品。而无担保债权人因为没有需要保护的担保财产利益,很少能够获得免于自动冻结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