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侦查工作的艰巨性与我国目前侦查技术和观念的落后性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我国的侦查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侦查装备和技术不够先进,侦查方法和手段单一,加之受到传统侦查观念的影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没有根本改观。所以,侦查机关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是依靠心理攻势来促使被追诉人供认犯罪事实,而被追诉人与律师的会见则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冲击。
正是由于会见权作为辩方的防御性权利,在客观上会给案件侦办带来不少阻力,从而使追诉机关常常在会见问题上心存顾虑。虽然实践中追诉机关阻挠会见的手法多种多样,给出的理由也五花八门,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担心辩护人的会见妨碍侦查,影响追诉工作的开展。追诉机关的这种顾虑绝非杞人忧天,因为实践中被追诉人在与律师会见后“翻供”的案例确实为数不少。
(四)我国律师执业监管乏力
实践中,由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况比较多见。我国现行法律之所以赋予辩护律师比一般辩护人更为广泛的诉讼权利,原因就在于律师是一个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群体,有着严格的执业纪律,因而其滥用会见权的情况不大可能出现。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律师将自己定位为自由职业者,甚至有的律师将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执业目标,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律师滥用执业权利的情况出现。
近年来,与律师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极不协调的是,律师执业监管工作却始终没有跟上。我国律师业起步较晚,并且曾经由于历史原因一度被否定和取缔,改革开放以后才得以恢复重建。因此,在律师执业监管方面,我国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监督机制和管理模式,很多制度尚处于尝试和摸索阶段。实践中,行政部门的监管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律师协会的监管职能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监管作用则更为薄弱,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沦为执业律师的“租赁柜台”……这样一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违规执业行为便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而仅仅依靠刑事处罚这种极端的惩戒方式显然是不够的。在此情况下,公、检、法机关对于律师会见被追诉人会有更强的戒备心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会见难”的局面。
(五)部门利益与职业利益存在冲突
由于被追诉人处于羁押状态,因而,律师会见被追诉人需要羁押机构提供方便。在我国,看守所隶属于肩负追诉职责的公安机关,而公安、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与律师的辩护职能则是对立的,双方职责的履行状况存在一定程度的此消彼长关系。具体来说,若被追诉人被定罪处刑,则追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会被立功授奖或者得到其他积极的评价;若被追诉人被宣告无罪,则辩护律师可能会因此而名利双收。而会见权的实现情况则无疑是控辩对抗天平上的一个重要砝码。所以,在实践中,不少追诉机关倾向于维护其部门利益,有意识地阻挠律师会见,而律师则出于维护其职业利益的考虑而展开抗争。
这种部门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对立和紧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会见难”问题,追诉机关的部门利益与律师的职业利益的尖锐冲突事实上成了实现会见权的一大障碍。从目前围绕会见权的立法和司法问题所展开的论争来看,追诉机关的代表与律师界的代表往往从各自立场出发去研究和讨论问题,以致出现了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局面。
由以上分析可见,会见的实现障碍既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层面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追诉难”与“会见难”是并存的,追诉机关与辩护律师在会见权问题上均有其利益诉求。所以,无论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司法操作上,都不能仅一味地强调辩护律师的“难”,还要考虑追诉机关的“难”。只有设法引导双方摆脱对抗思维,走向合作共赢,才能使司法有机体得以协调运转。
三、出路分析:我国会见权保障机制的构建
针对上文对会见权实现障碍的成因分析,笔者主张,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寻找国家利益与被追诉人权利的平衡点,合理地设定会见权的界限,完善会见权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