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权及其保障机制研究
——重返会见权原点的考察
On the Right to Interview and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Return to Origin of the Right to Interview
封利强
【摘要】会见权是辩护权的衍生权利,是被追诉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倾向于从律师执业权利的角度研究会见权问题,从而使相关研究偏离了问题的核心与实质;而实务界的会见权之争则演变为部门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博弈,从而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立法初衷渐行渐远。为此,有必要重返会见权的原点重新审视其内涵与本质,并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合理地设定会见权的界限,完善会见权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会见权;辩护权;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全文】
2008年6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
律师法》开始实施。此前各界人士曾普遍期待律师“会见难”的局面能够从此有根本改观,毕竟新修订的《
律师法》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尤其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被认为是本次《
律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然而,从该法实施的情况来看,这些新规定却并未在实践中得到严格贯彻,律师会见权在很多地方仍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有的省市还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对新《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变通,导致了会见权的大幅“缩水”。由此,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会见难”问题再次引发了各界人士的关注。
笔者拟从解析会见权的内涵与本质入手,揭示会见权的实现障碍及其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会见权保障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原点回归:会见权的内涵与本质
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在查阅相关文献的时候发现,人们往往习惯于使用“律师会见权”的提法。对此,笔者不免心生疑问: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究竟是律师的权利,还是被追诉人的权利?可以说,揭示会见权的内涵与本质,是深入探讨会见权问题的基本前提。
(一)会见权的内涵
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会见权的完整内涵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会见权的主体是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
会见权究竟是谁的权利?这是必须首先予以澄清的一个问题。笔者发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首先将会见权界定为“处于羁押状态的被追诉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侧重保障被追诉人“会见他人”以及“被他人会见”的权利。比如,在美国和英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只有在其合法地放弃这些权利之后,警察才能开始讯问。如果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要求与律师会见的,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外,警察必须立即停止讯问,并安排会面和协商。[1]在德国,“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136条第1款第2句话,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之前,必须被告知其有权同辩护人商议。如果其确实希望如此,讯问必须停止,讯问人有义务尽合理努力帮助嫌疑人确定辩护人。”[2]法国《
刑事诉讼法》第
145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除前款规定情况外,任何被宣布临时羁押的人,在取得预审法官的允许后,可在羁押场所会见他人。宣布临时羁押后满一个月,预审法官不得拒绝许可被羁押人会见其一名家庭成员,除非特别说明是基于预审的必要以书面作出相反的决定。”[3]日本《
刑事诉讼法》第
39条规定,“身体受到拘束的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与辩护人或者受可以选任辩护人的人委托而将要成为辩护人的人会见,或者授受文书或物品。”[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