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立法经费投入,加强立法人员的培训。首先,立法经费的不足是阻碍地方政府立法良好发展在客观上最主要的因素。有了足够的经费,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主导地位,使立法程序变单一为多样,变“关门立法”为“公开立法”。弱化相关政府部门在立法中的作用,彻底消除部门利益。另外,作为政府立法人员,立法素养的提升十分重要。如前所述,立法学是一门科学,有其内在规律,同时又在不断发展。立法工作者认真掌握了这门科学的同时,还要注意更新,吸纳新的理论,新的实践经验。全国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法制机构应组织立法人员培训,对立法中遇到新问题、新事物组织研讨,勤加交流。
(二)建立广泛的立法草案征集制度,实现“多头立法”。克服“部门痕迹”的有效方式,就是改变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唯一起草者的状况,建立一个政府法制机构为主导,使专家学者、专业机构、普通市民都参与的开放式的立法制度。
1、确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主导地位。政府法制机构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立法,同时它又不存在任何部门利益,因此,由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多头立法”的最初发起者和最终审核者,具有公正性和说服力。
2、确立“委托立法”、“招标立法”等开放式立法制度。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委托立法”、“招标立法”都是不规范的行政名称。所谓“委托立法”并不是将政府的立法权委托给了其他组织和机构,而是委托其代政府起草规章草案,立法权并未发生委托。所谓“招标立法”与《招投标法》的招标也是不搭界的。其含义只在于由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草案。最后的规章内容可以是某个规章草案全文,也可以是多个草案的综合。
第一、“委托立法”的适用。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拟立规章的内容,就其专业性及其操作性等特点做出判断,认为专业性、操作难度较高的,可以选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或是政府相关部门代政府起草规章草案。此处制度设计的关键点在于必须是有两个或更多的被委托者。目的在于防止规章的片面化,最大限度体现法律的公众意志性,防止任何个体的利益化。
第二、“招标立法”的适用。同样,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拟立规章的内容,就其专业性及其操作性等特点做出判断,认为专业性与操作难度不高,且涉及面广泛的可以选择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选定某个草案,或是由立法工作人员博采众长,形成全新的规章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