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是爱心的体现,是一种善举。普通人献血会得到人们的褒奖和掌声,但当同性恋者也要奉献自己的一腔热血的时候,遭受到的却是冰冷的拒绝![vi]同性恋之于异性恋,就好比人类分为男性和女性一样。如果卫生部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只允许男性献血,禁止女性献血,这是不是很荒唐呢?因此,禁止同性恋献血已然构成对同性恋人群事实上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四、结语及想说的话
不可争议的是,中国现在至少有3000万同性恋者,这是一个不小的群体。相比中国13亿余人口,这一人群所占比例确实很小,然则其绝对数却绝对不能漠视。禁止同性恋无偿献血,不仅是对同性恋献血积极性的冰冷打击,更是对同性恋人群的社会歧视,是对同性恋的不公正对待;同时,作为对疾病的诊断具有公信力的医生,在献血中明确列出“同性恋者或者有过同性行为者不能献血的规定”,实际上是在误导普通市民认为同性恋就是一种负面的东西,甚至是传染性疾病或者绝症等;再者,献血时所列出的同性恋不能献血的规定其实并无多大约束,极端地讲,如果一个身患艾滋病者,碰巧他或她刚好是同性恋,在看到这样的规定时,是否更容易激发他或她对社会歧视同性恋的报复心理呢?毕竟,根据目前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健康登记表格上隐瞒实际情况的人并没有惩罚措施,充其量只是在道德上起到约束作用。既如此,那这样的规定,除了引起社会对同性恋的歧视外,还有什么意义?同性恋不是一种病态,更不是传染病,同性恋只是一种少数人正常的生活方式;同性恋首先是普普通通的人,和异性恋是平等的,而男同性恋也好,女同性恋也罢,他们和她们都需要社会的尊重和平等对待。这是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我们该不该禁止同性恋献血、不是选择禁止男同性恋或是女同性恋献血,而是要求医院在采血阶段采取必要且切实有效的措施甄别并排除不洁血液,是要求在医疗检测技术上去追求更大进步,而非简单粗暴地规定“禁止同性恋献血”,这不仅显得荒唐,而且无知。
笔者期待,“同性恋不能献血”这种习以为常的荒唐能早日终结!“献血条例应只针对男同性恋”或“禁止女同性恋者献血规定亟待修改”的荒唐言论也应早日淡出公众视野。
【作者简介】
雷敏,男,汉族,1981年生,江西省萍乡市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律硕士,系2008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赴云南基层检察院提供法律志愿服务志愿者,现在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协助处理公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