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习以为常的荒唐:同性恋不能献血?!

  
  然而,同性恋者的血如果不患有性病、肺结核、肝炎等法律规定的疾病就完全可以抽取,并用于救助他人。再者说,同性恋者也是社会个体,我们不但没有必要拒绝其提供的“救命血液”,反而应该大力提倡。[ii]同性恋不能献血,这种规定首先涉嫌违宪,因为它侵犯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自认包括同性恋在内)的平等权;此外,它还和情理相悖。易言之,这样的荒唐规定,不仅违背法理,违反宪法规定,也在情理上说不通。笔者接下来将对此予以具体分析。

  
  三、同性恋能否献血的辩论

  
  (一)同性恋并非疾病,同性恋有资格献血

  
  同性恋(homosexuality)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医生Benkert 于1869 年创造的。同性恋行为是一种对于同性的其他人表现出来的亲密行为。顾名思义,同性恋就是指发生在同性间的恋爱,它是指对异性不能作出性反映,却被与自己同一性别的人所吸引并希望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种性态。是的,我们不否认,某种角度而言,同性恋者属于高危人群,但我们也必须明白,同性恋首先不是一种疾病,更不意味着同性恋必然和艾滋病相关联。换言之,同性恋只不过是少数人的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本质上它和异性恋没有区别。从生理角度上分析,同性恋属于一种对异性不能产生性要求和得到性满足的自然生理现象。1973 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的决定,次年美国心理学会也作出了类似的决定。世界卫生组织也于1992 年确认:同性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现象,并不再将其列为心理障碍( 性变态)。2001 年,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同样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剔除,这就意味着同性恋不再被视为一种疾病,同性恋在我国首次不再被划为心理异常的病态了。[iii]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本身并没有对献血者性指向做出禁止规定,但卫生部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第六条第十八项却将同性恋者与多个性伴侣者一起被列为禁止献血对象。这个禁令将同性恋者与多个性伴侣者一起划入不健康不安全的人群范畴。很多同性恋者都对此规定提出质疑,并指出这是对同性恋者的歧视性条款。著名性学专家李银河甚至提出拒绝同性恋献血是重大政治错误,是非常恶劣的歧视事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