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法律依据为,《
刑法》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之所以会形成以上两种对立的观点,是由刑法典与司法解释矛盾引起的。笔者倾向于认为本案定故意伤害罪为宜,因为刑法典是刑事司法的圣经,司法解释不能与既有的
刑法理论、
刑法精神、
刑法条文冲突,否则会造成
刑法体系的不协调。《
刑法》269条规定的很明白,前面三种行为构成犯罪又具备后面的行为才能按照《
刑法》263条定罪处罚,而05年的司法解释认为只要行为人造成对方轻微伤以上后果或使用了凶器,即使前面三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可以按照《
刑法》263条定罪处罚,这显然是对刑法典的扩展性解释,是不可取的。就本案而言,不定抢劫罪也不会放纵犯罪,
刑法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害的处罚仍然是很重的,仍能体现出罪责相适应原则。
自97《
刑法》颁布以来,有150多个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司法解释在司法实务中不是法律胜似法律,今天不仅仅是法官而且是几乎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离开了司法解释都寸步难行。如何理性地看待司法解释的得与失?笔者有这样几点认识:
其一、在中国目前整体司法队伍素质还不很高的情形下,必要的司法解释给基层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个比
刑法的抽象性、原则性和简略性规定更为直接详细地而又相当于法律的文本,对于解决纠纷、稳定社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