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检索主要是通过检索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发现破坏该授权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过程,对实施细则其他无效理由较少涉及。根据“检索无穷尽原则”,可以大胆设想,除极少数的开创性发明而言,只要是数据库合适、检索策略适当,通过检索将一件普通的专利申请无效是关键。当然,审查员或者无效请求人都会考虑到花费的人力、无力等“检索时间、成本”以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适时中止专利检索,通过创造性或者其他无效理由提起无效主张。
(2)侵权诉讼程序中的专利检索
按照
专利法的立法本意,如果专利权人发现第三人在本国内(此处不包括PCT申请)通过使用或者制造手段[1]侵犯了其获得的专利权,将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最“美丽”的地方就在于其鼓励发明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进行发明创造,并通过合理途径授权其获得垄断专利权,进而授权其获得在市场上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当起发现第三人侵权行为后,可以法律武器进攻对手并取得胜利,这是完美的“理论模型”[2]。然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理论都会变为现实,势必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麻烦。
因此,在权利人没有十足把握保证其专利的稳定性为100%的前提下,然而眼瞅着竞争对手在市场上侵犯其专利权总有些不甘心,所以其一般会通过“诉前专利稳定性检索”,即“侵权诉讼前检索”。相对而言,如果权利人通过检索发现本身的专利稳定性较高将会提起侵权诉讼,相应的,被诉人也会自然而然的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或者专利稳定性检索,即“侵权诉讼后检索”。考虑到经济负担或者检索成本,如果没有发现破坏其新颖性的文件,被诉人一般会通过创造性及其它无效理由提起无效请求(这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在经济负担能力范围内检索到了相应的破坏其新颖性的文件,被诉人便没有必要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了,直接依据“现有技术抗辩原则[3]”击败对手。
可见,专利检索在专利无效、侵权诉讼程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利用纷繁复杂的检索数据库(德温特、EPOQUE、专业期刊等)通过有效地检索策略(检索入口、检索式和检索词等)得到理想的专利检索结果呢?
三、专利无效、侵权诉讼程序中检索的目的、方式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