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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检索是专利无效、侵权程序的关键

专利检索是专利无效、侵权程序的关键


李洪江


【全文】
  
  一、专利检索的界定

  
  通过一定的检索入口,从一定的信息库中查找与一定的技术主题有关的专利文献或非专利文献的过程。

  
  其中专利检索主要分为以下阶段:一是技术开发之前的检索(不仅包含专利信息),主要目的是防止重复研究并确定研究课题的方向;二是专利审查程序中的检索,主要目的是专利局审查员利用检索数据库对专利审查请文件(主要指发明)所涉及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以确定其新颖性、创造性;三是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检索,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无效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数据库中检索破坏授权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文献的过程;四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数据库中检索破坏授权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文献的过程,主要是基于“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而采取的措施;此外还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检索、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失效专利的利用检索、专利技术转让检索等内容。

  
  鉴于篇幅所限,在此仅研究专利检索在专利无效、侵权诉讼程序中的意义以及其检索方法等内容。

  
  二、专利无效、侵权诉讼程序中检索的重要性

  
  (1)无效程序中的专利检索

  
  专利权是申请人(专利权人)通过国家授权获得某一技术方案在某一段时间内垄断使用的权利,如果权利人一旦获得专利授权,这就意味着其在该领域的垄断地位;专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以及侵权认定不考虑主观因素的特点。因此,如果专利审查员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因漏检而未发现破坏该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文献,将会不正当侵犯合法使用该技术(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可能性,因此无效程序显得至关重要。

  
  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任何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22条(新颖性)、第23条(创造性)、第26条第3款(公开不充分)、第4款(不支持)、第33条(修改超范围)或者实施细则第2条(专利的定义)、第13条第1款(重复授权)、第20条第1款(不清楚)、第21条第2款(缺必特)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5条(违反国家法律等)、第25条(客体范围)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9条(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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