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律移植应当站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考量而不应片面地追求先进
任何法律制度和规则都是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任何移植来的法律也都要融入本国法律体系之中。所以,在移植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考虑本国法律体系和所移植法律的兼容性以及移植后的配套措施的安排。而不应当仅仅考虑某项制度或某些规则与当下的国际潮流是否相符,毕竟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也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适合某些地区和国家的规则和制度并不一定具有普适性。
第三,走出发达国家的就是好的的单一化的移植瓶颈
无论是改革开放至今还是更早的历史的某个时期,我们都过多地关注了发达国家的法律与本国的关系而忽视了同我们较为接近或相似国家的法律的影响。不可否认,当下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确具有某些优势,但我们要认识到这种制度的优势是经过数百年与社会磨合的产物,也是一种与他们的经济、政治状况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在适用和适应范围上具有局限性。而与之相对的发展中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则和我们存在某些相似性,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在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等多方面存在共性和相通之处。所以我们应当改变以国家实力和国际影响作为判断制度优劣的标准,而应当以“是否合适”作为尺度。另外,移植来的规则和制度仅仅是也只能是一种实验品,是一种好坏未定、合适与否不明的未知,在认知和对待态度上应该保持反思和批判的理论品格。
第四,要结合当下我国法学理论正处在建构阶段的特点来安排。
伴随着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改革和其他各个方面的开放,与国外交流的机会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从而各项制度也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而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制度机制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所以在移植的过程中要考虑本国理论对移植法律的整合能力。法律移植,不管是移植规则和制度,还是移植观念和学说,都不可避免地引进一批新的概念,或存在同样的概念但内涵不同的现象。在确定法律移植以前要分析引进、移植的法律与中国法学理论的契合程度。
第五,要做好法律移植前期的论证工作
21世纪的中国已经不同于以往的任何时期。当下的我们拥有足够多的法律专业人员,也拥有足够的实力对本国的制度资源进行调查和综合的基础上对移植的法律进行充分的论证以验证所移植的法律是否适合本土以防止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