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法律移植的几点思考

  
  从移植对象上来讲,如果说以往的法律移植主要是日本法和德国法等少数国家的法的话,那么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立法中的法律移植则是多元化的。很多法律草案的起草都是综合借鉴多国规定的产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期限问题上就参考了18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④]《企业破产法》(试行)则参考借鉴了英、法、意大利等七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⑤]而类似于《标准化法》这样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法律,参考和移植的法律就更多了。[⑥]且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的立法机关曾经作出语序深圳特区移植香港法律的决定。

  
  另外,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在修改过程中的法律移植就突破了以往只移植民事和商事领域法律的界限,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正当程序等诸多方面移植了西方国家的规则和制度。

  
  而2007年3月16日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也存在法律移植的内容,其中的“异议登记程序”就是一例。由此可以看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移植对于我国来说是有可能而且也是一种必要。

  
  四、对移植来的法律与本国传统法律资源的协调的认识

  
  任何移植来的法律制度只有融入本国法律体系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后才有可能发挥它所应有的积极的调空作用,否则,出现“水土不服”对本国的法律体系来说也是一种不必要的麻烦。

  
  在此,对本土传统法律资源的认识上应当包括本国传统的而且仍在起作用的法律制度、观念、文化以及其他同法律制度、观念、文化相关联的其他方面的能够服务于本国现实社会所有的资源。比如我们传统制度中的调解前置或是调节优先制度的存在就是制度层面的事例,而且这种制度设计或是制度存在对于我国当前的和谐社会建设前着重要的作用,也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而观念层面的,比如说我国历史上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厌讼”观念,也就是说不愿意而且也不会把争端移交司法程序解决的一种态度,对此也应当从两方面来认识而不应当仅仅归结于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淡薄上来。这些活生生存在的传统影响,我们不可不考虑。而且移植工作必须与它们相结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