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次,中国当下的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也决定了我国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在1999年的
宪法修正案中我国就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法制现代化必然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在当下本国现代法制资源(主要是法律观念、制度和文化上的总称)依然不足以满足中国法制现代化要求的现实情况下必然面临着法律移植的选择。
第四,政治领域的民主化建设也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移植。虽然我国实行的是不同于西方或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但民主并无国界的限制,西方国家数百年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可以为我们政治领域的民主建设提供一些必要的法律资源。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法律移植是深植于本国的现实需要的基础之上的,我国更是如此。同其他国家相比,我们面临着更多的社会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更需要有效的法律制度的支撑以保持社会整体的稳定和秩序。
三、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律移植实践
以改革开放作为论述时间上的起点,在此,并不否认改革开放以前存在法律移植的现实。鉴于改革开放前后不同的经济和政治背景,以改革开放作为论述上的起点对于当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本文将不再涉及改革开放前的法律移植实践。
1978年可以说是中国当代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工作重心的转移、发展模式的转变和改革、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和政府工作方式的转变等等都必然地产生对法律规则和制度的需求。而鉴于当时本国自己法律资源的薄弱,[③]不得不主动地移植西方发达国家中适合或接近中国本土法律资源而为中国需要的规则和制度,当然这也是中国发展法制和建立法治国的需要。
规则的稀缺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对规则的强烈要求,使得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首先是改变“无法可依”的状态。在需要通过立法创造某些制度以实现政策目标时,法律移植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是在中国不存在且没有见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出台的,显然这样的立法不可能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是先确定规则,运用规则来创造这种企业形式,这样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移植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