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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腐败犯罪的动机与刑罚

  
  4、腐败利益同盟的从众效应

  
  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追求规则外的利益, 权力更好地变现,往往形成很多小利益集团,并演化为制度运行的潜规则,为腐败犯罪行为模式传播经验。这是因为在巨额利益的诱惑和制度规范的漏洞提供了积极的信号,通过合作就可以追求最大化的目标利益,通过从众可以很快融入利益同盟,而参与利益分配并增强同盟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并通过责任分散来减少罪责感的认知。在缺乏有力的监管机制下,当权力的持有者意识到突破规则将获利甚丰却风险极小,就会与谋求权力的相对人一拍即合。当然,问题官员往往存在一个从良好转向腐败的过程,第一次面临腐败诱惑时往往会考虑其风险性,如果周围类似行为的成功率非常高并且已经成为常态,再加在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意识,行为人被容易被说服同化,从而经历不断地重复强化过程。

  
  三、腐败犯罪的刑罚改革路径

  
  目前腐败犯罪之所以蔓延成潜规则,主要是因为犯罪人都认为自己不会被抓,即使被捕后可以用权力削弱刑罚的制裁,因此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权力交易和贪污腐败。因此要从最大范围内治理腐败范围,必须实现以下目标:将行政权力纳入合法运行的法律实时监督内,赋予社会各阶层人员以监督和质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渠道与机会,尽量减少权力暗箱操作的空间;准确及时地配置相应刑罚,打破犯罪后若干年被发现的模式,加大官员腐败犯罪的风险成本,使腐败犯罪成为社会负面评价的样本案例。

  
  1、提高腐败犯罪刑罚的必然性。

  
  犯罪人在选择犯罪时往往会高估逃避犯罪惩罚的可能性,如果增强刑罚的打击广度,就会有效抵制相当数量的潜在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保证刑罚面的“宽”。由此,让行为人意识到如果实施犯罪行为必然带来一定的惩罚的痛苦,刑罚的威慑效应才能真正进行犯罪者的决策当中。而我国对腐败犯罪行为历来动用重刑却收效甚微,原因就在于重刑只适用于少数案件中,后续跟踪监督不到位,社会认同度低;具体刑罚的配置也未触及到腐败的痛处,例如死刑、无期徒刑远没有剥夺犯罪人从事特定行为或从政资格来得彻底;再次完善金融制度也可以有效阻碍腐败官员转移赃款和消灭罪证。

  
  2、保证腐败犯罪刑罚适用的公正性。

  
  刑罚的公正性要求刑罚体系中对同样社会危害性的一类犯罪行为的刑罚手段和幅度应当大体平衡,有法定或酌定情节需要改变刑罚裁量时应保持幅度一致。如果同种犯罪行为,或符合同样的情节,却量刑畸轻畸重,人们就会质疑刑罚的公正性,从而损害刑法的权威,影响刑法的社会认同。针对腐败型犯罪,由于犯罪主体恰恰是掌握巨大社会资源与权力资源的群体,为防止对司法程序的不良干扰,有必要切断其社会关系网施加的负面压力,保证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刑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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