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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腐败犯罪的动机与刑罚

  
  2、对腐败犯罪后果的认知与体验

  
  成年人在判断是否遵守规则及预见后果时,会人为地渗入个体价值观、道德观以及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对规则形成新的认知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例如,刑法中规定数额达到5000元即构成贪污罪,但事实上贪污5000元给个人带来的愧疚和不安远远比不上所得到的实惠与利益。这是因为:首先,对法律规则的认知受到所处社会主流价值观与道德观的影响,目前社会的经济发展衍生出许多复杂的矛盾,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更误导许多人宁愿相信弱肉强食的生存规律,对于利用权力变现的现象非但不认为是犯罪,反而认为是头脑灵活、反应迅速的能干表现。其次,无论贪污多少都意味着侵犯了公众利益,但事实上正由于权力的不透明和随意滥用,导致民众对权力阶层的权力性质缺乏明确认识,对小恶小贪往往报以宽宏大量的态度,导致犯罪人与社会民众对腐败犯罪的认知偏离社会现实。

  
  3、腐败犯罪的风险偏好

  
  人并非如经济学所言是完全理性的人,犯罪人更不可能在评估犯罪与不犯罪的行为带来的期望效用时选择最高净收入,因此犯罪面临着诸多认知能力的限制与决策情境的压迫。曾有心理学家Carroll给被试呈现不同风险条件下的假设犯罪机会时,许多被试往往仅注意其中一个维度,而忽视其他几个维度,或分配微量的注意给其他维度[i]。在几个维度中,被关注较多的是获利的数量,其次是获利的可能,而惩罚的可能与惩罚的严厉性则很少被关注。这是因为:首先,犯罪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总是追求着某种利益目标,而对利益的追求本身就限制了犯罪人的理性;其次,犯罪人往往决策的时间比较紧迫,由于受到社会或他人的道德与法律规范的监督,他们的决策往往限于自我认识范围之内,也使得他们的经验受制于自身的认知能力与智力水平。风险偏好的规律在腐败犯罪中表现得最为显著,犯罪人关注的显然是腐败犯罪的获利可能与获利数量,对惩罚的可能和严厉性并不重视或已采取隐蔽方式或反侦查措施。

  
  4、腐败犯罪决策的有限理性

  
  腐败犯罪人作为决策者,其认知水平、认知偏差、决策时间、努力程度以及拥有的信息量都会影响具体的犯罪机会选择和结果认知,使行为体现出有限的理性水平。这就突显出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意识图式构建的重要意义。随着认知心理学取向被研究学界逐步认同,犯罪动机的研究应该从动机产生及外化过程提前至犯罪动机生成前的因素建构及影响过程,而因素构建恰恰就依赖于人们摄入的社会信息问题、人类普适的生存经验以及具体的情境因素的动态影响,从成年犯罪人的认知图式与规则应对模式来分析腐败犯罪动机的生成与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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