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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立法建议

土地整理立法建议


王建胜


【全文】
  
  土地法律原则在民法中地位突出,尤其在《物权法》实施后,中国土地立法进入重要时期。土地资源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现阶段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状况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作用更大。随着国家立法部门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调研的不断深入,土地综合有效利用的主要措施——土地整理也已成为深化土地管理的一项新课题,因土地整理涉及环境和资源诸多问题,也是贯彻国家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组成内容,为了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本文将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土地整理方面的规定加以梳理,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供广大法律实务者参考。

  
  一、 土地整理的法律规定及其概念

  
  《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等土地整理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利用一章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个法律条款实际就是土地整理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告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等均作为了我国现行土地整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内容。客观的说我国土地整理法律规范尚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指导性较强操控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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