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方利益需要的聚合
招标人、业主方等主体与投标人意识到只有借助他人的力量,才能尽可能实现己方的利益,因此在制度缺陷和规范欠缺的基础条件下实现利益需要的聚合。聚合依照时间分为以下几种:1、前期聚合阶段。招标项目立项到投标前,投标人与招标人、业主方或其他主体的需要发生聚合,具体以公关费用满足私利来赢得投标信息优势;2、中期聚合阶段。投标人在招标过程和评标过程中与招标人或评标委员达到利益需要的一致,通过即时公关费用和承诺中标后利益分配来赢得评标优势;3、后期聚合阶段,投标人通过事先与业主方、招标人或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签订协议,此时需要的表面聚合已经完成,现实聚合要待实际利益分配时完成。
需要聚合会产生一系列结果:1、各成员转换角色。如招标人原本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投标者处于被选择的地位,结成利益同盟后双方形成共同的竞标决策参与群体。2、各成员权力行使非法化。招标人为了帮助投标人中标并同时谋求个人私利,利用法外权力干预和支配招投标程序,业主方作为最终用户方将对投标人的倾向和要求反映在标书响应条件和技术标准上,监督管理部门行使不正当的行政权影响力,投标人利用行贿、串标、诈欺等手段参与投标。3、各方行为方向一致。(1)招标人等收取好处费后,帮助投标人摆脱招标条件的限制力争入围;(2)待投标人中标后进行承诺的利益分配; (3)形成并巩固利益同盟的大环境以便稳坐收利;(4)其他投标人掩护陪标、轮流中标;(5)有效地规避法律、分担风险。
然而各方利益需要的聚合只是一个开始,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之所以发展成为潜规则,关键在于其利益同盟的心理功能对其成员的影响。
(三)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心理功能
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形成后,对各方主体通过利益同盟实现个体利益,并促进利益同盟存续和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利益同盟本身具有促进合作的动机功能、从众功能、群体压力功能和责任分散功能。
1、促进合作的动机功能。在合作过程中,每个成员有最大的期望结果、最小的期望结果和最可能的期望结果,个体或群体合作的原因是他们希望建立能产生最大期望结果的关系。在招投标的法定程序中,招标人只能选择技术优良且价格最低的竞标者,这就使投标人预期的巨额利润空间因低价而大打折扣,招标人也无从分享中标利润。因此招标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业主方要获得私利,必须借助权力与投标人合作抬高标价,通过各方利益需要的聚合互补,才能尽可能地实现双方所期望的利益。因此它决定了商业贿赂利益同盟追求最大化目标利益的动机。